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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社會沖突中的司法公正

時間:2021-10-01 14:36:11 法學論文 我要投稿

論社會沖突中的司法公正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法制建設的十六字方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其中,前四個字屬于立法的范疇,而后十二個字則主要地屬于司法的范疇。轉(zhuǎn)眼間23年過去了。應該說,與23年前相比,我們的立法取得了長足的進展,我們的立法機關已經(jīng)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我們已經(jīng)結束了無法可依的年代。但是,我們是不是能夠有把握地說,我們已經(jīng)基本消除了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和違法不究的狀況呢?如果不是,我們是不是應當檢討一下我們的司法工作、司法隊伍、司法制度乃至司法理念呢?

  今天,我在這里要談的是司法理念。選擇這個話題有三個理由:第一,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的靈魂,樹立正確的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改革和建設的重要條件;第二,司法理念要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法制的進步而不斷豐富完善;第三,目前關于司法公正的討論,對司法理念的關注程度還很不夠。

  我想用一個最簡單的設問作為這個話題的起點:為什么需要法官?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明確兩點:第一,法官是干什么的?第二,法官應該是什么樣的人?

  有人類社會就存在著沖突,有社會沖突就需要有解決的機制,這種機制的核心要素就是規(guī)則。規(guī)則需要有人制定,也需要有人執(zhí)行。法官就是被授權運用規(guī)則對具體沖突事件作出權威性判斷和強制性處理的專業(yè)人士。這些人之所以能夠被授予這種權力,是因為他們被認為具有相應的人格稟賦和職業(yè)素養(yǎng),能夠公正和理性地運用規(guī)則,對個別案件作出能被公認為正確的判斷和處理。在中國古代典籍中,有“推鞠得情,處斷平允,為法官之最”的說法。(《新唐書。百官志一》)其意思是,查明案情,公正裁判,是法官的最大功勞。在許多國家(包括中國),司法的標志是天平和寶劍。天平象征著公平裁判,寶劍象征著懲惡揚善?梢,第一,法官擔負著通過公正審判而伸張正義,懲罰罪惡的職責。第二,法官具有公平裁判和懲惡揚善的能力。

  任何一個社會在任何歷史時期都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社會沖突。解決社會沖突的需要產(chǎn)生了制定規(guī)則和執(zhí)行規(guī)則的需求,由此便產(chǎn)生了專司裁判的機構。在法治社會中,法律是解決社會沖突的主要規(guī)范,而法院則是運用法律解決具體社會沖突的主要公權機關。

  大體地說,社會沖突可分為兩類:一是個體之間的沖突,二是個體與群體的沖突。體現(xiàn)在司法上,前者就是通常所說的民事案件,包括個人行為對私權利的侵害以及私權利相互間的沖突,而后者則是通常所說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包括個體對公共秩序的侵犯和公權力與私權利的沖突。

  現(xiàn)代司法裁判解決社會沖突,總的說來有以下幾個目標參數(shù):(1)公平分配利益和風險;(2)實現(xiàn)理性的行為控制;(3)維護公共意志的權威;(4)保障私人的自由空間。我們所說的公正司法,必須服從這四個目標。

  司法公正是對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司法效率則是對公正的實現(xiàn)過程的一種要求。公正的意義在于實現(xiàn)法律對社會關系調(diào)整的預期目標,而這種預期目標的設定是以一些公認的價值和政策為依據(jù)的。在許多情況下,尤其是在商法領域,經(jīng)濟效率即所謂成本減少和產(chǎn)出增加本身就是法律制度的目標,但這并不是我們所說的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是指司法審判活動的成本和產(chǎn)出關系,即以較少的時間和費用,獲得較高的辦案質(zhì)量和辦案數(shù)量。嚴格地說,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不是兩個并行的概念。只有在追求公正和有利于實現(xiàn)公正的情況下,司法效率才是值得追求的。離開公正的目標追求效率是危險的。我們可以為了公正而犧牲效率,但絕不允許為了效率而犧牲公正。

  當然,在許多情況下,司法效率是直接關乎公正的。如果審判的低效率導致受害人不能及時得到保護和補救,或者給權利人造成大量的成本或損失,或者是違法行為人逃脫制裁,那么,這本身就是違反司法公正的。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強調(diào)的司法效率歸根結底仍然是一個司法公正問題。

  應當看到,在司法裁判以外,還存在著種種替代的沖突解決機制,如商事仲裁、民間調(diào)解和行政處理。在各種沖突解決機制中,司法裁判屬于比較缺乏效率的一種,但一般認為屬于比較能保障公正的一種。其原因就是,第一,司法裁判有嚴密的(有時甚至是繁瑣的)程序制度;第二,司法裁判人員受過嚴格的專業(yè)訓練和職業(yè)選拔;第三,司法程序有強制手段作為保障。所以,在各種沖突解決機制中,司法裁判是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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