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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困難與對策

時間:2021-10-01 17:08:21 經濟學論文 我要投稿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困難與對策

 [摘要] 本文認為,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主要困難在于上市前的企業(yè)舊體制被上市公司沿襲下來,比如所有者缺位,政府對上市公司的過多干預等等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很好解決。因此,要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需要政治、法律和經濟體制的配套改革。對于如何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本文提出,有效運作的董事會是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關鍵。最后,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但由于《公司法》形成于我國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軌時期,很多方面已經不適應建立健全現(xiàn)代公司制度的要求,因此,修改《公司法》已成當務之急。

  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完善而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核心。十年來,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經歷了不斷完善、不斷規(guī)范的發(fā)展過程。特別是近幾年隨著證券市場法制建設的加強和規(guī)范化程度的提高,證券市場作為現(xiàn)代市場經濟的高級組織形式,其通過嚴格的規(guī)則要求、透明的監(jiān)督機制、市場化的激勵手段等等大大地促進了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進和完善,有力地推動了中國企業(yè)的改革和發(fā)展。但是,目前中國經濟尚處于由計劃向市場的轉軌過程中,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國有企業(yè)改制而來,而證券市場還是一個新興市場,這些都決定了中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有待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優(yōu)化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任重而道遠。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困難與對策

  一、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困難所在

  我國經濟學家吳敬璉認為:“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zhí)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一定的制衡關系。通過這一結構,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托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以及解雇權;高級經理人員受雇于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zhí)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經營企業(yè)!

  當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xiàn)為:第一,在股權結構方面存在的問題是沒有完全解決“一股獨占、一股獨大”的問題。在國有股“一股獨占、一股獨大”的情況下,董事會是由第一大股東所控制的,第一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越多,其所占有的董事會席位也越多,而這第一大股東一般是國家股或受政府控制的法人股。在此股權結構下,在董事會中形成了代表國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關鍵人”(Keyman)控制局面。這就很難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使新建的公司往往換湯不換藥,仍然由上級主管機關控制,成了所謂“翻牌公司”。而現(xiàn)在的上市公司雖然吸收了一些非國有股份,但其中不少公司由于國有股所占份額仍然過大,非控股股東在董事會中的發(fā)言權很小,他們的利益往往難于得到保證。第二,上市公司經理班子與董事會高度重合,或者執(zhí)行董事在董事會中占優(yōu)勢,從而導致“內部人控制問題”。眾所周知,現(xiàn)階段我國發(fā)展證券市場的主要目的是為國有企業(yè)改革服務,其他的目標都要服從于此。正因為此,目前我國的上市公司絕大部分是由國企改制而來,由國有資本相對或絕對控股。國有上市公司作為名義上的現(xiàn)代股份公司,雖然都設立了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和經理層所組成的企業(yè)組織管理機構,但其中大部分公司的董事會和經理層成員幾乎就是由原企業(yè)的高級管理人員原班人馬組成:有些是原來的廠長擔任新公司的董事長并兼任總經理;有些則是由原企業(yè)的上級主管部門象征性地派出一名董事長,而由原廠長擔任總經理。絕大多數(shù)公司的監(jiān)事會主席都是原企業(yè)行政首長的助手,或工會主席,或黨委領導。在這種存有明顯缺陷的組織結構下,經理層受不到嚴格有效的制約和監(jiān)督,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的產生和強化也就自然而然了。第三,作為上市公司重要資金來源的債權人如商業(yè)銀行對公司實施的監(jiān)控作用較小。由于受到《商業(yè)銀行法》的限制,商業(yè)銀行不能持有公司的股權,導致銀行不能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治理;另外,在《公司法》的規(guī)定中,董事、監(jiān)事代表的是股東的利益,排除了債權人在公司正常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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