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納稅虧損的會計處理及政策 -管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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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虧損是依據(jù)稅法計算的一個會計期間的虧損額,

論納稅虧損的會計處理及政策

。當稅法規(guī)定的可抵扣的費用超過應納稅收入時企業(yè)就會發(fā)生納稅虧損。納稅虧損是對所得稅進行確認和計量過程中的一個特殊問題。本文旨在對納稅虧損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我國的納稅虧損會計處理政策的選擇進行探討。

    當企業(yè)發(fā)生納稅虧損時,通常稅法會給予企業(yè)一定的所得稅抵免利益。目前各國對納稅虧損的所得稅抵免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1、虧損抵前,即根據(jù)企業(yè)發(fā)生虧損的金額抵銷以前年度的應稅收益,返還虧損年度以前一定期限所交納的所得稅。

    2、虧損轉后,即根據(jù)企業(yè)發(fā)生虧損的金額抵銷虧損年度以后一定期限的應納稅收益。

    3、虧損抵前與虧損轉后的結合運用。先抵前,不足的金額轉后;或先轉后,不足的再抵前。

    以下對虧損抵前和轉后的會計處理分別進行說明。

    (一)虧損抵前的會計處理

    例1:A企業(yè)1997年發(fā)生納稅虧損20萬元,根據(jù)稅法允許該企業(yè)虧損抵前,抵前期為三年。A企業(yè)94-96年納稅情況如下:

    年份應稅所得稅率交納所得稅額

    199450,00030%15,000

    1995120,00040%48,000

    1996150,00040%60,000

    抵前退稅額的計算適用抵前期實際納稅使用的稅率。企業(yè)發(fā)生的納稅虧損

    首先抵銷94年的應稅所得5萬元,應收退稅款15,000元(50000×30%);再抵銷95年的應稅所得12萬元,應收退稅款48,000元(120000×40%);96年抵銷應稅所得3萬元,應收退稅款12,000元(30000×40%)。這樣,A企業(yè)共應收退稅款75,000元(50000×30%+120,000×40%+30,000×40%)。97年末,A企業(yè)帳務處理如下:

    借:應收所得稅返還款75,000

    貸:虧損抵前所得稅收益75,000

    應收所得稅返還款在資產(chǎn)負債表中列示為一項資產(chǎn),虧損抵前所得稅收益則應列示于97年A企業(yè)的損益表中。

    (二)虧損轉后的會計處理

    相對于虧損抵前,虧損轉后的會計處理議題要復雜得多。虧損轉后導致的所得稅收益只是一種潛在的所得稅利益,這種所得稅利益是否能夠實現(xiàn)依賴于未來期間能否產(chǎn)生足夠的應稅所得。由于虧損企業(yè)以后年度能否扭虧為盈,并產(chǎn)生足夠的應稅所得是不確定的,于是轉后所帶來的所得稅利益在何時確認,成為一個爭論的議題。主要觀點有二: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在虧損年度確認;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在虧損企業(yè)產(chǎn)生了能夠進行轉后的應稅所得,轉后的所得稅利益實現(xiàn)時予以確認。

    由于這兩種觀點對于轉后所得稅利益的確認時間不同,因而會計處理也存在差異,F(xiàn)舉例說明。

    例

    2:B企業(yè)1995年納稅虧損額為50000元。稅法規(guī)定該企業(yè)可以進行虧損轉后,轉后期限為2年。96年、97年B企業(yè)的應稅所得分別為30000元和100000元。企業(yè)適用所得稅稅率為30%。

    1、轉后所得稅利益于虧損年度確認的會計處理

    95年確認轉后的所得稅利益15000元(50000×30%),帳務處理如下:

    借:遞延稅款——所得稅虧損轉后15000

    貸:轉后的所得稅利益15000

    96年度應稅所得30000元為95年納稅虧損額全部抵銷,實現(xiàn)轉后的所得稅利益9000元(30000×30%),應納所得稅為0,帳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9000

    貸:遞延稅款——所得稅虧損轉后9000

    97年度所得稅費用為30000元(100000×30%),實現(xiàn)轉后的所得稅利益為6000元(20000×30%),應交所得稅為24000元,帳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30000

    貸:遞延稅款——所得稅虧損轉后6000

    應交稅金——所得稅24000

    2、轉后所得稅利益于實現(xiàn)時確認的會計處理

    95年不確認轉后所得稅利益,因而不作任何帳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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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納稅虧損的會計處理及政策》(http://clearvueentertainment.com)。96年應稅收益30000元被全部抵銷,確認轉后的所得稅利益為9000元(30000×30%),帳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9000

    貸:轉后的所得稅利益9000

    97年轉后的納稅虧損為20000元

    (50000-30000),確認轉后的所得稅利益為6000元(20000×30%),帳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30000

    貸:轉后的所得稅利益6000

    應交稅金——所得稅24000

    納稅虧損的會計處理與各國稅法對納稅虧損處理的規(guī)定是密切相關的。至于納稅虧損是抵前還是轉后,這屬于稅法應作出的規(guī)定。會計應根據(jù)稅法的規(guī)定進行帳務處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對納稅虧損規(guī)定如下:“納稅人發(fā)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是彌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這表明我國稅法只允許虧損轉后,并且規(guī)定了轉后期為5年,不允許虧損抵前。因此,我國納稅虧損的會計處理實際上是對虧損轉后的帳務處理。

    那么,轉后的所得稅利益應于何時確認呢?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有些國家允許在虧損年度對轉后的所得稅利益進行確認,但是規(guī)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如IASC、美國等;有些則禁止于虧損年度對轉后的所得稅利益確認,如德國、日本等。我國《具體會計準則——所得稅會計》(征求意見稿)采取的是前一種做法,即允許于虧損年度確認轉后的所得稅利益,規(guī)定的限制條件是“有合理的把握,在虧損轉后的期間內有足夠的納稅所得”。

    筆者認為這種選擇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理由如下:第一,制訂對轉后所得稅利益確認的限制條件是困難的,僅僅是“有合理的把握在以后期間有足夠的納稅所得”顯然是不夠的。限制條件的制訂應從虧損的性質、以前年度盈虧狀況、虧損以后年度的盈利預測等幾個方面考慮。但是既要考慮理論上的合理性,又要考慮可操作性,難度很大。第二,限制條件在實際操作中有困難,對限制條件的理解、運用摻雜著很強的主觀性因素。轉后的所得稅利益是于虧損年度確認,還是于實現(xiàn)時確認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會計人員的主觀判斷,容易人為地高估資產(chǎn)和收益。第三,將有可能無法實現(xiàn)的轉后所得稅利益確認有悖于謹慎性原則。特別是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一些企業(yè)虧損并不是暫時的,企業(yè)本期的納稅虧損并不一定在未來五年內有足夠的納稅收入來沖減。第四,可以通過報表附注的方式披露企業(yè)潛在的轉后所得稅利益。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虧損轉后的所得稅利益應于實現(xiàn)時確認,未實現(xiàn)的轉后的所得稅利益通過報表附注的方式披露。在報表附注中應披露以下內容:(1)轉后的所得稅利益的期限及金額;(2)轉后的所得稅利益對企業(yè)虧損以后年度的影響;(3)對企業(yè)虧損以后年度盈虧狀況的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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