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單位保密自查自評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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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單位保密自查自評工作方案

市局各科室、直屬單位:

機關+單位保密自查自評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推動保密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現(xiàn)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保密工作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政治工作,

機關+單位保密自查自評工作方案

。要認識到做好保密工作就是保安全、保穩(wěn)定、保發(fā)展,因而對保密工作高度重視,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的高度,從保障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高度,從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從促進深化改革開放需要和適應現(xiàn)代科技迅猛發(fā)展要求的高度,把保密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切實抓好保密工作。

做好保密工作,關鍵在領導。市局從組織上加強領導,調(diào)整充實了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龔友強副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為副組長,局屬各單位負責人為組員,配備專職保密員,組織、指導、檢查、監(jiān)督本局的保密工作。做到業(yè)務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管到哪里,嚴格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進一步強化對保密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要求各科室、直屬單位把保密工作列入議事日程,提高思想認識,切實抓好保密工作。

二、突出重點,增強法制教育

要認真抓好領導干部、涉密人員和國家公務員的對《保密法》和保密工作的宣傳教育,讓涉密人員加強保密知識的學習,并安排專職保密員參加計算機保密安全知識培訓。及時傳達貫徹上級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學習保密法規(guī),進一步提高全體干部、職工的保密觀念,增強保密執(zhí)法能力。

三、健全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制度是工作的保證。為使保密工作做到有章 可循,把工作落到實處,市局制定了《XX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該制度從組織領導、保密教育、監(jiān)督檢查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各科室、直屬單位要根據(jù)該制度抓好以下二個方面的管理。一是加強材料的管理,包括收文、發(fā)文和各種匯報材料、內(nèi)部資料等,統(tǒng)一集中由專人進行登記存檔。二是加強對涉密載體的管理。各科室擬草文件要認真做好密件擬寫、簽發(fā)、存放、傳遞等管理工作,每月檢查文件一次。涉密文件嚴格按《國家秘密及其秘密具體范圍規(guī)定》和《秘密工作程序規(guī)定》確定密級,由專人印制,嚴格對草稿、磁盤、U盤等涉密載體進行管理。對各科室的微機、網(wǎng)絡要設置密碼保護,由專人管理,防止涉密。

四、自查自糾,加強保密管理

保密工作與其他業(yè)務工作同計劃、同部署、同檢查,各科室、直屬單位要做好保密工作自查自糾工作。切實掌握“主動防范、突出重點”的保密工作方針,強化保密檢查管理。通過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解決問題,防患于未然。一旦發(fā)生失密、泄密事故,要求立即向上級保密主管部門報告,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嚴肅處理。

拓展閱讀:

第一章 民政局保密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保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和民政部、市保密局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秘密,系指《保密法》規(guī)定的國家秘密和民政工作中的國家秘密。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nèi)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民政工作中的國家秘密,是民政工作中依照《保密法》和民政部《規(guī)定》確定,在一定時間內(nèi)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保密工作必須牢固樹立國家認識,增強保密觀念,貫徹“主動防范、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第二章 保密范圍和密級

第四條 民政工作中國家秘密包括:

(一)尚未公開的建國以來歷次戰(zhàn)爭中傷、殘、亡的人數(shù);

(二)為犧牲的特殊人員申請批準烈士的情況;

(三)重要軍事設施、駐軍、過往部隊人員及活動情況;

(四)特殊民間組織和非法組織的情況;

(五)尚未解決之前的邊界爭議處理意見和尚未公開的區(qū)劃調(diào)整方案;

(六)年度復轉(zhuǎn)、離退休軍人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劃;

(七)邊境地區(qū)標有準確經(jīng)緯度的地名檔案;

(八)民政部門統(tǒng)計的兒童(社會)福利院收養(yǎng)的孤殘兒童、嬰幼兒死亡率及掌握的兒童(社會)福利院棄嬰情況的綜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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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涉外活動中需要保密的事項;

(十)有關密碼電報、定密文件和資料。

第五條 民政工作中國家秘密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其密級具體范圍如下:

(一)絕密級事項

⒈民政部門掌握的國家或軍事主管部門尚未公開的建國以來歷次戰(zhàn)爭中傷、殘、亡的人數(shù);

⒉有關部門為犧牲的特殊人員申請批準烈士的情況;

⒊有關部門根據(jù)特殊需要建立民間組織的登記備案材料;

⒋其它應定為“絕密”的事項。

(二)機密級事項

⒈民間組織管理工作中民政部門掌握的非法組織或違法民間組織的基本情況;

⒉民政部門掌握的重要軍事設施情況及駐軍分布、裝備、人員數(shù)字和軍供站為部隊重要軍事行動(作戰(zhàn)、戒嚴、調(diào)防、秘密軍事演習)提供飲食供應情況;

⒊其它應定為“機密”的事項。

(三)秘密級事項

⒈中央、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有關部門對邊界爭議事件未解決之前的處理意見及劃界方案;

⒉年度復轉(zhuǎn)、離退休軍人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劃;

⒊軍供站為部隊一般軍事行動(訓練、搶險救災等)提供飲食供應情況;

⒋邊境地區(qū)標有準確經(jīng)緯度的地名檔案;

⒌處理在華國際難民問題的決定;

⒍民政部門統(tǒng)計的兒童(社會)福利院收養(yǎng)的孤殘兒童、嬰幼兒死亡率及掌握的兒童(社會)福利院棄嬰情況的綜合資料。

⒎其它應定為“秘密”的事項。

第六條 保密期限的確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絕密級事項的保密期限不超過30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20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10年;

(二)能夠明確預見保密期限的秘密事項,按預見期確定保密期限;

(三)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對秘密事項有特殊規(guī)定的,按業(yè)務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確定保密期限;

(四)對未標明保密期限和無法預定的國家秘密事項,絕密級事項按30年管理,機密級事項按20年管理,秘密級事項按10年管理;

(五)保密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以年計;保密期限在1年以內(nèi)的,以月計;

(六)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定密之日起計算,保密期限屆滿即自行解密。

第四章 定密程序及標識

第七條 定密的基本程序:

(一)文件資料從擬稿起,承辦人員應當依照保密范圍有關規(guī)定,提出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的擬辦意見,在發(fā)文擬稿簽上予以標注,并標明定密依據(jù)備查;

(二)由所在處室負責人審核;

(三)送局辦公室文秘人員審核;

(四)提交分管局領導審批簽發(fā);

(五)送機要室定密工作經(jīng)辦人員記入定密臺帳。

第八條 國家秘密的標識辦法:

(一)書面形式的密件,應在其封面或首頁的左上角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二)保密圖表,應在其標題之后或下方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三)書面形式的密件和保密圖表,其國家秘密的標識為“★”!啊铩鼻皹嗣芗,“★”后標保密期限;

(四)文件、資料匯編中有密件的,應當對各獨立密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作出標注,并在封面或首頁以其中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作出標志。摘錄、引用密件中屬于國家秘密的內(nèi)容,應當以其中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作出標志;

(五)立卷檔案中的文件含有密級的,應在目錄中標明密級及期限,此卷應按卷內(nèi)文件最高級保管。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九條 制作、復制涉密文件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作、復制涉密文件必須在局文印室印制。制作錄音帶、錄像帶、光盤等磁介質(zhì)秘密載體必須在局機關保密計算機或市保密局審查批準的單位制作。印制絕密文件要指定專人操作,處室負責人應現(xiàn)場監(jiān)督。

(二)涉密文件的草稿、清樣、復印件等,應當采取與正式文件同樣的保密措施。不需歸檔的秘密載體,應當及時銷毀。

(三)復制、匯編涉密文件資料應嚴格控制并履行報批手續(xù)。絕密級文件、資料不得復制、匯編,機密、秘密級文件確需復制、匯編時,須經(jīng)制文單位同意或局領導批準。復制、匯編的文件資料視同原件管理。

第十條 收發(fā)和傳遞秘密載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發(fā)秘密載體,必須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手續(xù)。

(二)包裝秘密載體,必須使用機要信封密封包裝,并標明密級、編號和收發(fā)件單位名稱。使用信封封裝絕密級秘密載體時,應當使用由防透視材料制作的、周邊縫有韌線的信封,封口及中縫處應當加蓋密封章 或加貼封條 ;使用袋子封裝時,袋子的接縫處應當使用雙線縫紉,袋口應當用鉛志進行雙道密封。

(三)傳遞秘密載體,必須通過機要通信或指派專人進行,不得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傳真秘密載體,必須到機要室通過加密傳真機傳送。

第十一條 秘密載體應當保存在安全保密的場所和部位,并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絕密級文件須存放在保密柜中,由機要室專人保管。

第十二條 涉密人員在離職、調(diào)動、退休時,應及時清退全部涉密文件資料,并履行交接手續(xù),不得私自留存、處理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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