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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說只要工作至12月31日,就可以享受公司的年底雙薪待遇,但我由于個人原因次年無法呆在此公司上班,那么我辭職的話按照公司合同要提前一個月,那么我想在元月中旬離開,就必須在12月中旬上交辭職報告,可是現在公司不缺人手,很有可能當時就批準我離職,他們這么做有違反合同嗎?如果真是這樣的話,他們需要對我做出什么賠償嗎?還有我的年底雙薪是否就泡湯?那這種情況下我該怎么做呢?另外,關于年底雙薪勞動法是否有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呢?
[年底雙薪與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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