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四卷案例分析強化試題(2)

學人智庫 時間:2018-02-10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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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

  【案情】甲與乙分別出資60萬元和240萬元共同設立新雨開發(fā)有限公司(下稱新雨公司),由乙任執(zhí)行董事并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甲任監(jiān)事。乙同時為其個人投資的東風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東風公司)的總經理,該公司欠白云公司貨款50萬元未還。乙與白云公司達成協議約定:若3個月后仍不能還款,乙將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權轉讓20%給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設質。屆期,東風公司未還款,白云公司請求乙履行協議,乙以"此事尚未與股東甲商量"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擬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

  東風公司需要租用倉庫,乙擅自決定將新雨公司的一處房屋以低廉的價格出租給東風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銀行借款需要擔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義向該銀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諾若到期丙不能還款則由新雨公司負責清償,該銀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異議。

  甲知悉上述情況后,向乙提議召開一次股東會以解決問題,乙以業(yè)務太忙為由遲遲未答應開會。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紅利也未分過,目前虧損嚴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決定轉讓股權,退出公司,但一時未找到受讓人。

  【問題】

  1.白云公司如想通過訴訟解決與東風公司之間的糾紛,應如何提出訴訟請求?

  2.白云公司如想實現股權質權,需要證明哪些事實?

  3.針對乙將新雨公司的房屋低價出租給東風公司的行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義單方向某銀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質和效力如何?為什么?

  5.針對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讓人的情況,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對策?

  【答案】

  1、(1)請求東風公司清償貨款本金與利息;

  (2)請求東風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3)請求行使股權質權(或權利質權)。

  2、(1)證明其與乙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

  (2)證明股權質押已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登記。

  3、甲可以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東派生(代表)訴訟。

  4、該保函具有保證合同的性質,保證合同有效。乙雖然未經股東會同意為銀行擔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權,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案例四】

  【案情】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劉某(車主)的張某駕車運貨,途經一木橋時,橋斷裂,連車帶人掉入河中。張某摔傷后自費看病支付醫(yī)療費上萬元。劉某多次找到該橋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賠,無果。劉某于2007年1月25日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汽車修理費、停運損失費共計13.5萬元。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舉證期限,在此期間劉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車產權證、購車發(fā)票等證據。一審開庭時,劉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車發(fā)票。庭審調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張該證據已超過舉證期限,而劉某則解釋說,遲延提出證據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時索取發(fā)票,最后法官仍安排雙方對該證據進行質證。經雙方同意,法庭主持該案調解。在調解中,被告承認確有工作疏漏,未及時發(fā)布木橋棄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認,知道該木橋已棄用,但沒想到會斷裂。雙方最終未能達成調解協議。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據雙方在調解中陳述的事實和情況,認定被告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并根據相關證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汽車修理費、停運損失費共計8萬元。劉某當即表示將提起上訴。

  2007年3月29日劉某因病去世。劉某之子小劉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訴;同時提出相關證明材料,要求法院確認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并順延上訴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劉的上訴并同意順延上訴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審法院作出判決:原審原告提供的汽車修理費的證據中數額不實,依據新的事實證據,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汽車修理費、停運損失費共計4.5萬元。

  【問題】

  1.請指出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存在的問題,并說明理由。

  2.小劉的上訴是否成立?為什么?

  3.請評價二審法院的判決,并說明理由。

  4.如張某就自己的醫(yī)療費索賠可以向誰主張?為什么?

  【答案】

  1、(1)一審法院要求被告對原告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進行質證錯誤,因一方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出的證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不得質證;

  (2)法院對當事人在調解中承認的事實作為認定當事人責任分擔的證據錯誤,當事人為了達成調解協議而對相關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2、成立。因為劉某去世后,將發(fā)生當事人的法定變更,其訴訟地位由其法定繼承人承繼;小劉作為劉某之子,承繼劉某的地位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以作為本案的上訴人;小劉申請順延上訴期間符合法律規(guī)定。

  3、二審法院根據自己查明的情況,對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汽車修理費、汽車停運損失費予以減少,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

  4、可以向劉某主張,因其與劉某存在雇用關系;也可以向南河水電公司主張,因南河水電公司侵權。

  【案例五】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職員,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時不慎摔傷,住院治療兩個多月,花費醫(yī)療費若干。甲公司認為,肖某傷后留下殘疾已不適合從事原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與肖某的勞動合同。因與公司協商無果,肖某最終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區(qū)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住院期間公司減發(fā)的工資、公司2006年三季度優(yōu)秀員工獎獎金等共計3.6萬元。

  B區(qū)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與其同住一小區(qū)的B區(qū)法院法官趙某進行咨詢。趙某對案件談了幾點意見,同時為肖某推薦律師李某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辦法官劉某的手機號碼。肖某的律師李某聯系了承辦法官劉某。劉某在居住的小區(qū)花園,聽取了李某對案件的法律觀點,并表示其一定會依法審理此案。兩天后,肖某來到法院找劉某說明案件的其他情況,劉某在法院的談話室接待了肖某,并讓書記員對他們的談話內容進行了記錄。

  本案經審理,一審判決甲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支付相關費用;肖某以各項費用判決數額偏低為由提起上訴。二審開庭審理時,由于一名合議庭成員突發(fā)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臨時代替其參加庭審。在二審審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執(zhí)行的申請。2008年5月12日,二審法院對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該判決由原合議庭成員署名。履行期屆滿后,甲公司未履行判決書中確定的義務。肖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而甲公司則向法院申請再審。

  【問題】

  1.糾紛發(fā)生后,肖某與甲公司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

  2.訴訟中,肖某與甲公司分別應當對本案哪些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二審中,肖某依法可以對哪些請求事項申請先予執(zhí)行?對該申請應當由哪個法院審查作出先予執(zhí)行的裁定?該裁定應當由哪個法院執(zhí)行?

  4.若執(zhí)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采取哪些與金錢相關的執(zhí)行措施?對甲公司及其負責人可以采取哪些強制措施?

  5.根據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據何種理由申請再審?可以向何法院申請再審?甲公司申請再審時,已經開始的執(zhí)行程序如何處理?

  6.本案中,有關法官的哪些行為違反了法官職業(yè)道德?

  【答案】

  1.和解;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法院起訴。

  2.肖某應當對以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①與甲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②其受傷屬工傷的事實;③各項損失的事實;④未支付全額工資和獎金的事實。

  甲公司應當對以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①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②減少肖某住院期間工資報酬的事實。

  3.肖某依法可以對醫(yī)療費,住院期間的工資申請先予執(zhí)行;肖某應當向二審法院申請;先予執(zhí)行的裁定應當由B區(qū)法院執(zhí)行。

  4.①法院可采取以下與金錢有關的執(zhí)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執(zhí)行人的存款;強制被執(zhí)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債務的利息。

 、诜ㄔ嚎蓪坠静扇×P款的強制措施;對甲公司的負責人可采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

  5. 甲公司可以二審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為由申請再審;可以向某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執(zhí)行程序繼續(xù)進行。

  6. 法官趙某向當事人泄露承辦人信息;向當事人就法院未決案件提供法律咨詢;法官趙某提出法律意見;法官劉某在居住的小區(qū)花園私下會見原告肖某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