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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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帶薪年休假(Paid Annual Leave)簡稱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中國勞動法對帶薪年休假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但沒有規(guī)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及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jīng)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從此,職工帶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公司《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細則具體如下:

最新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diào)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第514號令),結(jié)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 職工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是指企業(yè)按照國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每年安排在崗職工暫時休息不工作的時間。

  第四條 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企業(yè)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

  日工資的計算方式按各類崗位工資標準除以21.75天。

  第五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計工作年限的計算辦法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及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及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及以上的;

  (四)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條 累計一年內(nèi)待崗3個月及以上職工,不再安排年休假。在待崗3個月時限內(nèi)確定享受規(guī)定年休假天數(shù)的崗位工資。

  第八條 年休假的審查條件以上年度為基準。職工內(nèi)部流動時,調(diào)出單位須提供該職工上年度的考勤證明;對外調(diào)人員,用人單位應向原單位索取該員工上年度的考勤證明。

  第九條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nèi)集中安排,休假10天以上的也可以分2次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確因工作需要,對職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應當按照該職工崗位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diào)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jù)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單位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nèi)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chǎn)、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jīng)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jù)職權對單位執(zhí)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jù)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shù)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fā)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jù)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看了這些,相信大家對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具體規(guī)定已經(jīng)很了解了。休假權是寫入我國憲法的公民所應享有的權利,帶薪年休假是廣大企事業(yè)單位的員工都應享有,可以享有多少天,可以結(jié)合實際情況按照上面的標準計算一下。如果所在的單位不給員工帶薪年休假也不支付相應的報酬補貼,職工可以找工會、勞動保障部門等維護個人權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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