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公租房申請條件-文山公租房買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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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公租房申請條件-文山公租房買賣政策

文山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面向人才群體的2015臨滄公租房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在擴大試點企業(yè)工作,與企業(yè)簽訂了勞動合同,或是市屬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在編在崗工作人員;

(二)獲得學士以上學位或副高以上職稱,且符合以下年齡條件:

1、正高級職稱且未滿46周歲,副高級職稱且未滿41周歲;

2、國內(nèi)外全日制高校畢業(yè),博士未滿36周歲,碩士未滿31周歲,學士未滿26周歲。

文山公租房申請條件的1、2款所列年齡條件,以2015年1月1日為審查、判斷時點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未享受過購房補貼政策;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0年1月30日之后未在本市轉(zhuǎn)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文山公租房買賣政策

根據(jù)憲法規(guī)定,應一律確認原房主的所有權(quán),把房產(chǎn)歸還給房主。對于自住房和出租房,應分別不同情況,采取不同處理方法,根據(jù)國家財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決。當前,首先要解決公占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擠占后現(xiàn)在居住困難的房主的問題。要制定騰退房屋計劃,房主現(xiàn)在居住困難的先解決,不困難的緩解決,分期分批落實。

1、凡單位和個人擠占私人自住房,必須堅持誰占誰退的原則。原占用單位已同其他單位交換使用的,由現(xiàn)占單位負責騰退,交換雙方的遺留問題由雙方自行協(xié)商解決,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諉拖延。房屋騰空后,由占用單位負責必要的修理,然后退還原房主。

2、凡機關(guān)部隊、領導干部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均應爭取在今年年底以前騰退完畢,不得拖延。工廠、企業(yè)、學校及“三站、兩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要做出退房計劃,分期分批,逐步騰退。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華僑的自住房,爭取在今年年底以前騰出,退還給原房主。

3、原房已經(jīng)翻建、改建成生產(chǎn)、營業(yè)用房的,可由現(xiàn)占單位另籌房屋安置房主住房,原房由現(xiàn)占用單位按房管局的規(guī)定作價收購(不屬落實私房政策,任何單位不得購買私房)。

凡職工個人占用私人自住房的,無論是由房管部門或由機關(guā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安排的,還是自行擠占的,都應視為無房戶,由職工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安排其住房,將占住的房屋盡快退還給原房主。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華僑和現(xiàn)在住房十分困難的房主的房屋,要盡先安排,爭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