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構建重婚的社會預防體系論文

時間:2023-05-01 05:48:08 法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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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構建重婚的社會預防體系論文

關鍵詞: 重婚  社會預防體系  構建

積極構建重婚的社會預防體系論文

摘 要:新婚姻登記條例客觀上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重婚預防機制。本文主要從塑造社會輿論環(huán)境,完善婚姻登記管理體制,加快信息化建設和強化公安機關主動介入機制等方面,對重婚的社會預防體系的構建進行探析。

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迸f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關于“結婚登記要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以下統(tǒng)稱單位證明)的規(guī)定被取消,而代之以個人“簽字聲明”,這是對舊結婚登記制度的重大突破。結婚需要單位證明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在舊體制下,職業(yè)很少變換,人員流動較少,幾乎每個人是“單位人”,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勞動用工制度已發(fā)生了深刻變化,越來越多的人沒有穩(wěn)定單位或職業(yè),人員流動加快,把出具單位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必備要件,已經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弊端。單位因缺乏對個人情況的了解而出具不實證明,單位拒絕開具證明,沒有單位而無法開具證明等情形急劇增多,越來越多的當事人的婚姻自由權受到限制。新條例使結婚程序變得非常簡便,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非常容易,充分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責任自負和最大限度地保護婚姻自由權的現(xiàn)代婚姻登記理念。

但我們也不能否認,舊的結婚登記制度關于提供單位證明的規(guī)定,在證實當事人真實婚姻狀況,防范騙婚、重婚等行為的發(fā)生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許多具有重婚意圖或行為的人由于無法提供單位證明,不得不收斂或放棄自己的行為,并積極謀求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其婚姻問題。目前,社會上存在著多種婚姻道德觀的沖突,而人們的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還比較淡薄,以當事人“簽字聲明”替代“單位證明”,將增加騙婚、重婚、先結婚后離婚等行為發(fā)生的可能性,因此,在充分保障婚姻自由權的同時,要積極促成重婚的社會預防體系的構建,以引導人們形成正確的婚姻價值觀,自覺規(guī)范婚姻行為,從而促進婚姻制度的充分實施。社會預防體系的建立主要應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 加強婚姻法律制度宣傳  通過塑造社會輿論環(huán)境遏制重婚行為

婚姻法律制度的充分實施并非僅僅是民政部門等個別部門的責任,而是全社會的責任。要使人們守法,必須首先使人們知法,因此,要加強婚姻法律制度宣傳,通過社會環(huán)境的塑造,增強人們的婚姻法制觀念,壓制破壞一夫一妻制的思想和行為。重婚是一種嚴重違背社會道德和國家法律的行為,這種婚姻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可能因重婚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要利用電視、廣播、報刊雜志、互聯(lián)網絡等媒體以及其他多種形式和途徑,廣泛宣傳我國的婚姻法律制度,積極倡導正確的婚姻道德觀,教育公民自覺遵從婚姻法律制度。特別是在宣傳新條例基本精神、婚姻登記制度改革的意義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婚姻自由權的同時,加強對重婚行為的危害性和重婚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婚姻法律制度的宣傳,使人們既了解自己在婚姻登記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又能夠明確預知重婚行為發(fā)生導致的法律后果。要充分發(fā)揮鮮活、生動的案例在普法中的重要作用。

二、嚴格規(guī)范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通過完善婚姻登記管理體制堵截重婚行為

有的當事人為使重婚行為“合法化”或急于達到與重婚對方當事人結婚的目的,會心存僥幸,利用新條例的寬松規(guī)定,欺騙婚姻登記機關。因此,婚姻登記機關要增強婚姻登記工作的責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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