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和德治的邊界下

時間:2023-05-01 03:19:31 法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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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德治的邊界(下)

    三、法治和德治既治民又治官,但法治重在治官,德治重在治民。

    法治和德治的對象是社會關系和社會成員的行為,既包括了作為社會的管理者的官,也包括了一般的社會成員民,但兩者的特性和功能的不同決定了治理對象的側重點不同,具體說來,就是法治治官,德治治民。英國法學家拉茲認為,就字面而言,法治(The rule of law)意味著法律的統(tǒng)治(the rule of the law)。從廣義上說,法治意味著人民應當服從法律,接受法律的治理。但是在政治理論和法律理論上,法治應作較為狹窄的理解,即它是指政府應受法律的治理,遵從法律。這個意義上的法治理念常常被表達為'政府由法律而非由人來統(tǒng)治'.人們一使用這一詞語,它的模棱含糊就顯現出來了。

    無庸置疑,政府必須既有法律來治理,也由人來治理。法治意味著政府的全部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必須有法律授權。(J.Raz,The Authority of Law and Morality,Clarendon Press,1979,p.214.轉引張文顯著:《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第612頁)確切的說,法治就是治官,實質是治權,因為有官必有權,而權力只有靠權力來制約,一方面公民通過對立法、司法及其監(jiān)督行政等活動的參與來依法治官;另一方面,則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通過司法、執(zhí)法、守法、民主行政來以法治國,以法行政,實現官依法治,這就是法治。所以法學家李步云早就指出, 法治相對于人治而言,既治民也治官,但其根本目的、基本價值和主要作用應當是治官。(引自《法治應該重在治官,而非治民》,載《江西農業(yè)經濟》2000年第1期)。

    法治治官的思想也是古已有之,但其明確而系統(tǒng)的表述則是近代思想家的三權分立及司法獨立的理論。在其一系列著作如《波斯人信札》(1721)、《羅馬盛衰原因論》(1734)《論法的精神》(1748)中闡述了權力制衡理論,頌揚了法治治官的精神。孟德斯鳩的理論有三大特點:第一,強調了司法獨立;第二,闡述了制衡原理,即以權制權的思想;第三,指出任何政府都有腐化的必然趨勢,使分權制成為西方各國的一項帶有普遍性的憲法原則。孟德斯鳩認為每一個國家有三種權力:(一)立法權力;(二)有關國際法事項的行政權力;(三)有關民政法規(guī)事項的權力,(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155頁)公民的政治自由是建立在分權制政府的基礎之上,政府擁有的三種權力應由三個不同的機關來行使,它們既彼此獨立,又相互依存、制約。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執(zhí)行這些法律。

    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同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個人或是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zhí)行公共決議權和裁判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一切便都完了.試想同一個機關,既是法律執(zhí)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權力。它可以用它的一般的意志去蹂躪全國;因為它還有司法權,它又可以用它的'個別的意志去毀滅每一個公民!(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第156頁)顯見,孟氏對分權及司法獨立的必要性作的深刻論述,意旨就在于克服權力的恣意。法治就是通過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的制度設置來制約權力,而官員是權力的人格化,故法治權就是法治官。除了孟氏之外,象盧梭、羅伯斯庇爾這樣的人民主權論者也不同程度地看到了對權力限制的意義,法國大革命的成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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