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勞動合同

時間:2018-12-31 12:00:00 資料大全 我要投稿

解讀勞動合同

應屆畢業(yè)生網(wǎng)為大家解讀下勞動合同,希望對大家簽約有幫助

解讀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的分類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

解讀勞動合同

。

  ①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跓o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垡酝瓿梢欢üぷ魅蝿諡槠谙薜膭趧雍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簽訂須知

  第一,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

  根據(jù)《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

  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并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第二,勞動期限應和勞動合同期限掛鉤,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具體來說就是,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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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資金擔保違法,可酌情提供擔保人。

  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提供擔保,可能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收取保證金(物)的形式,一種是以提供擔保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形式。第一種是我國勞動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種是要求提供擔保人來承擔連帶責任,在我國沒有法條作出過明文的允許或禁止,勞動者可以本著自愿的原則提供。

  第四,試用期企業(yè)須有理由退工,員工可無理由走人。

  《勞動法》規(guī)定在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jù)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辭退。而員工只要“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

  勞動關系可能是較長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暫的,到底要維系多久,必須通過一定的`具體時間表現(xiàn)出來,這就產(chǎn)生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雙方當事人享有權(quán)利和履行義務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不利于維護各自的合法權(quán)益。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實現(xiàn)勞動合同內(nèi)容的保證。勞動合同是以實現(xiàn)勞動過程為目的,勞動過程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這個過程就難以確定,生產(chǎn)或工作任務的完成就無法保證,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義。正因為如此,本法把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作出規(guī)定。

  三、勞動合同簽訂的期限延長

  合同到期雙方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延期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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