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繳納社保

時間:2022-03-25 10:54:57 學人智庫 我要投稿

試用期不繳納社保

  社保一般指社會保險。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shù)囊环N社會和經濟制度。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試用期不繳納社保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試用期不繳納社保

  一、試用期間是否需要交社保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根據(jù)《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期限中的一部分。

  由此可知,《勞動法》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guī)定,一樣適用于試用期員工。也就是說,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試用期期限是多久

  1、試用期期限過長。試用期期限并非可長可短,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單位擅自延長試用期,且在其規(guī)定的試用期內卻是法律規(guī)定的試用期外提出解除合同,勞動者可向有關部門提請申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2、要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規(guī)定,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3、僅僅訂立一份試用期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僅與勞動者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勞動者就相當于正式員工,如果用人單位要解聘勞動者,則應按照程序給出正式的解聘理由,勞動者還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

  4、試用期工資低于當?shù)氐淖畹凸べY水平。這種情況比較普遍,而法律規(guī)定,試用期工資應當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水平。

  5、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已經形成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保險,勞動者有權主張自己的應得利益。

  6、試用期內無正當理由辭退勞動者。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在試用期內;二是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公布的錄用條件。一般來說,很少有單位可以做到第二點,因為許多用人單位公布的'招聘條件比較簡單,但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要求卻越來越嚴格。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若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一般都可以勝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時,是有一定條件的,即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出資進行培訓或違反竟業(yè)限制的約定,才有違約金。

  【拓展】

  試用期未上社保的賠償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tǒng)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睆膭趧臃ㄔ摋l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部發(fā)[1996]354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之規(guī)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同樣屬于勞動關系的存續(xù)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其應得的勞動報酬,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八)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可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并且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里需要探討的一個問題就是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針對“正在發(fā)生的違法(或侵權)行為”還是可以針對以往發(fā)生的違法(或侵權)行為。

  公司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蓖瑫r在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庇纱丝梢,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雇員工的條件和程序都相對簡單,只要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一經證實后,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既無須提前通知,也不必給予經濟補償。在實際使用中,很多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條款,以期獲得一些短期的廉價勞動力。一般表現(xiàn)在法定試用期期限內使用勞動者,而在試用期結束前使用各種理由來解除勞動合同。

  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必須清楚地知道,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是不能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合同,也就是說,除非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除此之外,必須按照法定的解除程序進行解除。其實在實際操作中,許多用人單位往往忽略這一點,因此遇到仲裁及訴訟時無法舉證,提供不出有效的證明而敗訴。因此,如何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至關重要。當發(fā)生用人單位不合理地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應當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可以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試用期不繳納社!肯嚓P文章:

最新社保政策介紹02-10

不瘋魔,不成活02-10

簡歷不注水照樣可以發(fā)光02-10

不表白的表白必殺技02-10

猶豫不決的意思是什么-猶豫不決的解釋及造句示例01-01

職場上如何說“不”才不傷人02-10

電腦連接不上WiFi怎么辦02-10

電腦WiFi連接不上怎么辦02-10

社保工傷保險賠償標準是什么02-10

肥而不膩的紅燒肉的做法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