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東方訴國泰證券有限公司廣州營業(yè)部貸款給其買賣股票不能還款又簽訂股票轉讓

時間:2023-05-01 00:08:22 經濟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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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東方訴國泰證券有限公司廣州營業(yè)部貸款給其買賣股票不能還款又簽訂股票轉讓合同抵欠賣出轉讓的股票后返還差額案

  原告:王東方。

  被告:國泰證券有限公司廣州營業(yè)部。

王東方訴國泰證券有限公司廣州營業(yè)部貸款給其買賣股票不能還款又簽訂股票轉讓合同抵欠賣出轉讓的股票后返還差額案

  原告王東方于1993年10月11日在被告國泰證券有限公司廣州營業(yè)部開立帳戶,從事股票買賣活動。1994年8月5日至9月12日,原、被告雙方先后簽訂五份《借款協(xié)議》,約定:被告借款給原告作買賣股票之用,借款期均為一個月,借款利息以月息16‰計。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共向被告借款人民幣133萬元(8月5日借10萬元、12日借13萬元、9月1日借10萬元,7日、12日分別借80萬元、20萬元),其中8月5日所借款項到期后,雙方于9月7日簽訂《展期(續(xù)期)協(xié)議》,約定此借款10萬元續(xù)期一個月,續(xù)期利息以月息10‰計,續(xù)期至同年10月5日止。原告王東方借取款項后,用作買賣股票,后未能按約定向被告還款付息,雙方遂于1995年4月28日簽訂《關于轉讓股票的協(xié)議》,約定:被告以每股人民幣2.97元一次性接收原告“儀征化纖”股票437800股,折合人民幣1300266元,扣除股票賣出應繳手續(xù)費9101.86元(總額7‰),股票凈值1291164.14元,以抵還原告向被告借款的部分本金;原告共向被告借款133萬元,應付利息198653.99元,抵扣后原告尚欠被告237489.85元,于1995年7月15日前向被告一次性還清;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帳戶上“儀征化纖”股票歸被告所有,由此所發(fā)生的一切盈虧由被告負責,原告無權動用此帳戶的現(xiàn)金余額及股票。1995年5月22日,被告將原告的437800股“儀征化纖”股票拋售,成交價平均為每股4.31元,支付交易和委托手續(xù)費后,被告實得1873277.72元,減去借給原告本金133萬元,被告實際賺取543266.72元。

  原告因要求被告返還扣除借款本息后的差額未果,遂向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起訴稱:本人先后五次與被告簽訂《借款協(xié)議》,共向被告借款133萬元。后因炒股嚴重虧損,為還借款及利息,被迫與被告簽訂私下轉讓股票協(xié)議,約定將437800股“儀征化纖”股票以每股2.97元價格轉讓給被告,用以歸還借款及利息。后得知證券商向股民貸款及私下轉讓上市股票是非法的,遂當即向被告提出要求:本人歸還被告借款本金及國家規(guī)定的利息,被告將股票還給本人。被告非但未歸還股票,還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我的股票以每股4.27元的價格賣出,得款1873724元。根據(jù)國家有關金融法律規(guī)定,證券商向股民貸款屬非法借貸,私下轉讓股票亦屬非法,雙方所有借款協(xié)議及轉讓協(xié)議無效,應返還各自的財產。請求法院判被告返還折抵后本金469432.67元及其利息,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國泰證券公司廣州營業(yè)部答辯稱:原告起訴不屬實。原告主動向我公司借款炒股票,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意思表示真實。1995年4月股票下跌,原告的股票價值不能償還我公司的借款,我公司要求其平倉,原告主動提出以其擁有的股票抵償借款,雙方遂簽訂轉讓股票協(xié)議。我公司接收的股票是在原告要求平倉時的股價,與原告起訴提出的金額不符,我公司不應償還該款。

  「審判」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國泰證券公司廣州營業(yè)部不具有從事借貸業(yè)務經營的資格,借款給原告作股票買賣交易之用,約定的利息高于國家銀行規(guī)定的貸款利息,且違反《股票發(fā)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雙方所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為無效協(xié)議,應依法追繳原告約定應付的利息及對被告作罰款處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決定書)。被告借款給原告進行股票交易,原告在股票買賣交易中虧損無法清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將持有的“儀征化纖”股票437800股轉讓給被告,抵償部分借款;被告將原告股票拋售,賺取人民幣54萬多元,因原、被告之間的借貸不合法,轉讓股票抵償借款的行為也不合法,對被告賺取的款項作追繳沒收處理。原告主張相互返還各自財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五款和《股票發(fā)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該院于1996年12月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東方的訴訟請求。

  該院同時對原、被告雙方作出民事制裁決定書,決定對原告王東方按約定應付的利息23080元予以追繳,對被告國泰證券公司廣州營業(yè)部賺取的股票轉讓交易差價54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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