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的角度論犯罪客體

時間:2023-05-01 05:52:52 法學論文 我要投稿
  • 相關(guān)推薦

從新的角度論犯罪客體

摘要:犯罪客體有三種不同的形式,一是刑法保護的客體,二是作為犯罪構(gòu)成要件的犯罪客體,三是現(xiàn)實的受犯罪侵犯的一種犯罪客體事實。這三種形式都有不同的意義和機能。刑法保護的客體是立法的基礎(chǔ),犯罪客體要件則對犯罪成立的認定及對刑法實質(zhì)解釋有重要的意義,而犯罪客體事實對司法裁量有重要的影響。

關(guān)鍵詞:犯罪客體 刑法保護客體 犯罪客體要件 犯罪客體事實

犯罪客體有三層意義,首先是一般意義上的,即為刑法所保護的客體,其次是作為犯罪構(gòu)成的一部分的犯罪客體,第三是在具體的犯罪成立后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現(xiàn)實的客體。這樣層次的劃分,自有其不同的作用。一般意義上的犯罪客體(在尚未為犯罪侵犯時,稱之為刑法保護的客體),是一種客觀的實在,但有受犯罪侵犯的可能性,若不可能為犯罪所侵害,是不能作為刑法所保護的客體的。作為犯罪構(gòu)成中的一部分的犯罪客體,則是一種行為作用的客體類型,對評價行為起了直接的作用。作為具體犯罪事實中的犯罪客體,卻也是一種客觀存在,對于定罪與量刑,有極為重要的意義,本文擬就此三種意義的犯罪客體進行討論。

一、 刑法保護的客體

我國刑法理論關(guān)于犯罪客體的通行觀點是: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guān)系。通說把犯罪客體歸結(jié)為社會關(guān)系,它的條件有二,一是為刑法所保護,二是為犯罪行為所侵害,舍一不成。而有的學者,在對犯罪客體的分類中,根據(jù)犯罪客體所包含的社會關(guān)系的范圍不同,把犯罪客體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其中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體,也就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guān)系的整體。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體,也就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guān)系關(guān)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直接客體是某一犯罪行為所直接侵害或威脅的具體的社會關(guān)系[1]。這種分類類似于筆者所提出的犯罪客體的一般意義上的、作為犯罪構(gòu)成一部分的犯罪客體以及具體犯罪事實中犯罪客體,但仔細考慮,還是有不同之處。這種分類也沒有脫離犯罪構(gòu)成,仍然是在犯罪構(gòu)成之中討論犯罪的客體。筆者認為刑法保護客體,已經(jīng)是犯罪構(gòu)成之外的一個概念,在犯罪構(gòu)成中的犯罪客體才是犯罪構(gòu)成的一部分,作為犯罪事實的犯罪客體事實是在犯罪中發(fā)生了被實際侵害或威脅的客體,也是處于犯罪構(gòu)成范圍之外的。

刑法以保護為主要的目的,近代刑法開山祖師貝卡利亞以社會契約理論為思想基礎(chǔ),認為人們犧牲一部分自由是為了平安無憂地享受剩下的那部分自由。為了切身利益而犧牲的一份份自由總合起來,就形成了一個國家的君權(quán)。君主就是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但是,實行這種保管還不夠,還必須保衛(wèi)它不受每個私人的侵犯,這些個人不但試圖從中奪回自己的那份自由,還極力想霸占別人的那份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觸的力量來阻止個人專橫的心靈把社會的法律重新淪入古時的混亂之中。這種易感觸的力量就是對觸犯法律者所規(guī)定的刑罰[2]。刑法正是以刑罰為最后的手段,對社會生活進行保護。

大陸法系國家刑法學者在論述犯罪客體的時候,一般要區(qū)分刑法保護客體和行為客體,如日本學者野村稔說:“關(guān)于犯罪客體,必須區(qū)別行為客體與保護客體!盵3]但犯罪客體一般即行為客體,如木村龜二博士認為犯罪的客體即行為的客體,指行為侵害的具體的物或人,與犯罪客體必須區(qū)分的是保護的客體即法益。所謂法益,指由法所保護的利益或價值。從被保護的一面說,法益叫做“保護的客體”,從被侵害的一面說,法益叫做“侵害的客體” [4](P160)。而在我國刑法理論上,并沒有嚴格的區(qū)分保護客體和行為客體,盡管在德日學者看來這種區(qū)分有重要的意義[4]。筆者認為,刑法所保護的客體是與一般犯罪所侵犯的客體之間,應該存在著差異的。刑法所保護的客體,相對的主體是刑法,這是形式上的主體,實質(zhì)上的主體是代表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立法者。而犯罪所侵害的客體,則相對的主體在形式上是犯罪,實質(zhì)上是犯罪者。立法者和犯罪者的立場是相矛盾的,而之所以這兩個客體可以統(tǒng)一在一起是因為犯罪所侵害的,正是刑法所保護的。但是,兩者在本質(zhì)上還是不同的。立法者可以把某一類客體納入保護的范圍而使侵犯此類客體的行為犯罪化,或者把原先保護的客體排除出去,而使侵犯此類客體的行為非犯罪化。在犯罪上,犯罪行為人不可能有此種意志的,而且,刑法保護的客體和犯罪侵害的客體在作用和意義上也是不等同的,后文將略加論述。

刑法保護的客體,在我國刑法理論上,認為是社會關(guān)

[1] [2] [3] 

【從新的角度論犯罪客體】相關(guān)文章:

生態(tài)文化主客體模式論05-01

論職業(yè)犯罪的道德調(diào)控04-29

論創(chuàng)新的主體素質(zhì)、客體環(huán)境及思維方法04-27

精神客體在認識論中的定位及價值分析04-27

從語義角度論英語習語的翻譯05-02

客體04-29

從新04-30

從目的論的角度談漢英旅游翻譯05-02

從模因論角度解析仿擬修辭04-28

從語用順應論的角度看翻譯策略與方法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