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合議庭運作機制的思考論文

時間:2023-05-01 05:30:54 法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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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完善合議庭運作機制的思考論文

內(nèi)容提要:“公正與效率”是21世紀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題,但是,由于我國合議庭運作中存在一定問題,影響到公正與效率的更好實現(xiàn)。為進一步實現(xiàn)法院工作主題,需要對我國現(xiàn)行合議制度本身及其運作、人事管理方面等到方面進行改革,以此來完善我國的合議制度,以求更好的實現(xiàn)公正與效率。

關于完善合議庭運作機制的思考論文

關鍵詞:司法公正 合議庭 思考

合議庭,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主要審判組織,其產(chǎn)生是有其歷史淵源的。自古以來,不少有識之士對于處理案件,都提出了防止獨斷,公正處理的一些意見和好的做法。比如我國古代的“三司會審”、近代西方國家的陪審團制度,都是基于這種考慮而產(chǎn)生的,其目的是為了公正的決斷案件。合議庭作為一個審判組織的出現(xiàn),也正是為了完成這一歷史使命,可以說,公正是合議庭不變的靈魂。但是,如何充分發(fā)揮合議庭的職能,公正地處理案件,一直是理論界、探討關心的問題,實務界也在采取各種措施完善合議制度。通過幾年來的司法實踐,筆者想談一下自己的一點個人體會和意見,以供大家探討:

一、我國現(xiàn)行合議制度存在的弊端

(一)制度方面的不足

首先,合議庭判案權得到很大的限制。合議庭作為案件的審判組織,親臨了案件的全部審理經(jīng)過,對案件的判決最有發(fā)言權,合議庭理所當然應當承擔起案件的全部權利和責任,也正是通常所說的誰審案、誰判案。但是現(xiàn)行的很多制度都是請示匯報制度,真正的判決權不在合議庭,而在于院長、副院長和庭長,使合議庭失去決斷案件的權利。

其次,審判委員會的啟動制度不健全。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審判委員會的啟動只能由院長啟動,合議庭的審判長無啟動審判委員會的權利。這樣的啟動程序只能是該討論的沒有討論,不該討論的卻擺上了審判委員會的桌面上,不能提高合議庭的辦案質量和效率。

再次,現(xiàn)在推行的審判長選任制度,到底選任的審判長是何種身份,是否每個普通程序的案件都要有選任的審判長參加,還是與其他的依法律規(guī)定擔任審判長的人具有同樣的個案隨機性。我國法律規(guī)定,助理審判員以上的人員都可以擔任審判長,而在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參加合議時是當然的審判長,那么,選出來的審判長又有什么意義?

(二)合議庭本身運作的不足

1、作為合議庭成員,不論是審判長還有是其他人員,都具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都對案件的處理結果負責。但是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合議庭流于形式,有的合議庭成員只是掛號,并未參加合議庭的審理案件,成了開庭時的獨任制,判決也只是依靠主審人介紹案情分析評判,未能親臨現(xiàn)場,未能體會到案件審理中的焦點和爭執(zhí)雙方對證據(jù)的意見,怎能做出正確的判斷,又如何能做出公正的處理。

2、其次,審判人員責任心不強。有些審判人員對于參加合議的案件,不能實事求是地發(fā)表意見,而是對主審人的處理意見一律地同意,可想而知,法律規(guī)定的合議庭流于形式,起不到合議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合議庭組成方面的不足,F(xiàn)行的合議庭組成有的法院實行大立案,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人為因素,但是大立案往往只指定主審人,其他組成人員往往由庭長指定或主審人組成,這仍有一定的人為因素在作祟。

3、另外,合議庭審理案件的審理模式有待于進一步規(guī)范,F(xiàn)在各地法院對于合議庭審理的案件,未能形成一種比較固定的模式,大部分都采用審判長或主審人一問到底,其他參加人員只看不問的審理模式。這很不利于充分調動每個合議庭組成人員的積極性,造成很多合議庭組成人員只是掛號,未能形成良好的分工。

(三)人事管理方面的不足

當前形式下,很多法院進行了審判長選任,對于強化合議庭的功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現(xiàn)行的人事管理制度約束著審判長及合議庭職能的充分發(fā)揮,主要表現(xiàn)在庭長這一職務對案件的影響。庭長作為一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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