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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不能越位論文

時間:2021-10-01 12:26:20 法學論文 我要投稿

監(jiān)督不能越位論文

由于興城紅崖子糧庫職工在個人經營中負債,興城市人民法院判決糧庫負連帶責任。于是,法院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將100噸玉米和近5000平方米的土地、房屋低價評估抵債。面對即將流失的國有資產,遼寧省興城市人大成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對事件重新調查核實,監(jiān)督法院執(zhí)法行為,避免了價值近40萬元的國有資產的流失,此舉是繼安徽省合肥市人大首次行使特定調查監(jiān)督后,全國第二個人大行使特定問題調查監(jiān)督權的案例,在遼寧地區(qū)尚屬首例。(《沈陽今報》2004年04月26日)

監(jiān)督不能越位論文

無疑,遼寧省興城市人大對法院的監(jiān)督,是出于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動機是良好的,監(jiān)督也是有成效的。成立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對法院的裁定進行調查,也是有法可依的。面對著當前頻頻出現的違法評估和法院違法裁判的現象,人大利用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這形式加強監(jiān)督,是順應民意的舉措。

但是,興城市人大常委會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責成興城市人民法院撤銷將玉米和房屋、土地執(zhí)行給申請人的裁定,對案件按照法律程序重新辦理”的決定 ,卻是值得商榷的

在我們國家,盡管不實行的三權分立制度,但是毫無疑問,依據憲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是唯一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產生法院的有關組成人員,并監(jiān)督法院的工作。但是,人大及其常委會不能行使審判權。憲法第104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但是,憲法并沒有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撤銷人民法院的裁判。

憲法之所以不規(guī)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撤銷人民法院的裁判,是蘊涵著深刻的法理依據的。審判是一種專門的法律工作,需要專職的法官運用法律與法理知識進行;同時,審判需要講究程序正義,需要中立的裁判者在特定的場所聽取雙方的意見,經過一系列的程序形成內心確信;審判也需要權威和終極,審判權只能由特定機關行使。法院是唯一沒有上級的國家機關,上級法院只是監(jiān)督下級法院的工作,非經法定程序,上級法院也不能變更或撤銷下級法院的裁判。

因此,其他在制度設計上并沒有嚴格司法程序的國家機關更無權變更或撤銷法院的裁判。

當然,興城市人大常委會并未直接作出撤銷法院裁定的決定,但是該決定中責成興城市人民法院撤銷裁定,明顯是一種行政化的決定,是下級必須遵循的上級決定,是不容法院有所違背的決定。這和人大常委會直接行使審判權并無實質的區(qū)別。試問,沒有經過訴訟的法律程序的這種決定能保證百分之百正確嗎?沒有經過訴訟的法律程序的決定,又怎能讓對方當事人信服呢?

人大及其常委會監(jiān)督法院工作的本意,是要讓審判工作合法的進行,而不是越皰代俎行使審判權。興城市人大常委會本來可以根據調查結果要求興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裁定,做到既行使監(jiān)督權又不越位。但一紙責成撤銷裁定決定,卻讓有效的監(jiān)督蒙上了一層“越位”的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