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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開庭仍要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時間:2021-10-01 14:54:52 法學論文 我要投稿

再次開庭仍要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回避是我國訴訟活動中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三大訴訟法均對之作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各級法院在實踐中也確實較好地執(zhí)行了這一制度。但是,許多審判人員在訴訟中,僅在首次開庭時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而在第二次、第三次開庭時就很少再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筆者認為,審判人員在每次開庭時,均應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一、申請回避權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該項權利貫穿于整個訴訟活動始末,當事人不僅可以在法庭調查、辯論等各階段行使,也可以在每一次庭審時行使。

  第二、多數(shù)情況下,當事人在首次開庭時并不知道是否有回避的情形,而是在開庭后才通過這樣地、那樣地途徑得知該回避情形的存在。要求當事人在首次開庭時即作出具有一次性承諾意味著是否申請回避的決定,顯然不妥。

  第三、有些情形下,極少數(shù)審判人員在首次開庭后,私下會見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或是接受一方當事人的吃請受禮等違紀違法行為,也是回避的法定理由,當事人得知后,自然可以申請其回避。

  有人認為,申請回避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訴訟法已明確規(guī)定了當事人可以在得知后的合理期間內提出,再次開庭時無需再交待這項權利了。筆者認為,是否申請回避是當事人的權利,但從法院的角度而言,每次開庭時均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符合程序公正的真正內涵。既可以防止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出現(xiàn)主觀傾向,又可以消除當事人的顧慮和不信任心態(tài),也可以防止某些當事人以此為借口故意纏訟、拖訟現(xiàn)象發(fā)生,有利于審判工作正常進行。

再次開庭仍要詢問是否申請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