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修訂預算法的若干具體問題

時間:2023-05-01 03:53:56 法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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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修訂預算法的若干具體問題

    [摘要]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fā)展的需要,我國預算法的修訂已經列入了國家“十五”立法規(guī)劃,有關的立法論證工作正緊鑼密鼓地進行之中。本文從分析我國現行預算法存在的問題入手,就預算法的立法名稱、預算年度和預算周期、預算過程的制度設計、預算調整、預算法律責任等五個重要而具體問題的立法修訂提出了自己的對策與建議。

    [關鍵詞] 預算   預算法  修訂

    預算法是規(guī)范預算行為及由此而產生的預算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我國現行預算法頒行于市場經濟體制目標確立之初、脫胎于有計劃商品經濟體制之時[1],其內容不可避免地帶有計劃經濟體制時代的烙痕。隨著經濟、社會等環(huán)境條件的改變,這一法律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fā)展的要求日益脫節(jié),迫切需要根據現實國情加以修訂。事實上,國家有關機關和部門早已深刻認識到了這一點,國家預算制度的改革與完善近幾年來一直在中央和地方層面試點進行[2];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預算法的修訂列入了“十五”立法規(guī)劃第一類[3],有關的立法研討、論證工作正緊鑼密鼓地進行之中。為此,本文擬就預算法修訂當中若干重要而具體的問題略陳管見,以就教于方家,并祈能對修訂預算法貢獻綿力。

    一、預算法應予正名

    我國現行預算法的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而其實質內容卻包括決算(第八章)在內。雖然從廣義而言,決算作為對預算的總結,可視為預算活動的最后一道程序,但其編制、審核、審批的程序、規(guī)則畢竟和預算有很大的不同;況且,預算編制是政府支出政策的抉擇、預算執(zhí)行是政府公共施政行為的落實,而決算則是比較純粹的會計審查。兩者的性質迥然不同,因此,在有些國家和地區(qū)訂有專門的決算法,就有關決算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等做出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如我國臺灣地區(qū)),而在另一些國家里預算和決算則統(tǒng)一在《財政法》中(如日本)。如我國此次修法為節(jié)省立法資源,仍然將兩者規(guī)定于同一法律之中,而制定統(tǒng)一財政法時機又不成熟,則筆者建議應將修訂后的預算法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和決算法》以求名實相符,進而可以名正言順地細化決算的有關制度規(guī)定。事實上,在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于1951年8月19日即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了有關預算、決算的法律規(guī)范,其名稱即為《預算決算暫行條例》。名稱與內容相統(tǒng)一,開國領袖們縝密的立法思維和技術,應當引起我們當代立法者的深思和取法。

    二、關于預算年度和預算編制周期

    關于預算年度和預算編制周期,我國現行預算法存在的問題非常之大,此次修改必須予以解決。

    首先,在預算年度方面,我國現行《預算法》第10條規(guī)定采歷年制,即從公歷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而我們審批預算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于3月初才召開,經其批準的中央預算依《預算法實施條例》第30條的規(guī)定由財政部自全國人大批復之日起30天內批復中央各部門預算。中央各部門再自財政部批復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復所屬各單位預算。由上推論各單位接到經批復的預算快則3月中旬、慢則4月下旬,單位預算之執(zhí)行在無預算約束的“真空”條件下進行了年度預算的1/4—近1/3.為彌補這一“真空”,《預算法》第44條規(guī)定:“預算年度開始后,各級政府預算草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前,本級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這種做法是在不考慮本年度施政方針的情況下主觀地肯定了上年同期支出的合理性,實際上也根本無法執(zhí)行,從而給本年度預算平衡留下了隱患,使預算約束流于形式,預算法治無從談起?疾靽庹ɑ驀遥╊A算年度的選擇,并無統(tǒng)一模式,其起止期間的確立主要受到政治、立法與行政諸多因素的影響,如立法機關會議日期、選舉周期、政府財政收支現金流量等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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