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的程序

時間:2021-08-20 14:05:47 司法鑒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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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的程序

二章 司法鑒定的委托與受理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tǒng)一受理司法鑒定的委托。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托書。

本通則所指鑒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鑒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鑒定資料是指存在于各種載體上與鑒定事項有關的記錄。

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

委托鑒定事項屬于重新鑒定的,應當在委托書中注明。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

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條 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xié)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的;

(二)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zhí)業(yè)規(guī)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guī)范的;

(五)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則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鑒定材料。

第十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在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司法鑒定協(xié)議書。

司法鑒定協(xié)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

(三)委托鑒定的要求;

(四)委托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shù)量;

(六)鑒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鑒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因鑒定需要耗盡或者可能損壞檢材的,或者在鑒定完成后無法完整退還檢材的,應當事先向委托人講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認可,并在協(xié)議書中載明。

在進行司法鑒定過程中需要變更協(xié)議書內容的,應當由協(xié)議雙方協(xié)商確定。

第三章 司法鑒定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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