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采購合同-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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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采購合同范本-secret

商品砼采購合同 合同編號:11-07-012

商品混凝土采購合同范本-secret

1. 定義

1.1 買 方: 江蘇省江建集團有限公司嘉泰華府項目部

1.2 賣 方: 鄂爾多斯恒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1.3簽訂地點:項目部

1.4簽訂時間:2011年 月 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按照平等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為明確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經(jīng)雙方充分協(xié)商達成一致,特簽定本合同以便買賣雙方共同遵守。

2. 合同標的

2.1 工程合同生效后,賣方同意提供商品混凝土及服務,以用于買方的鄂爾多斯市鐵西三期嘉泰華府項目工程的建設。

賣方應按合同條款和“技術要求”的規(guī)定,為買方生產(chǎn)并提供合同項下的商品混凝土;做好商品混凝土的裝卸、運輸、汽車泵或者地泵的輸送澆注;進行出廠檢驗和驗收工作;進行質保期服務,并履行質量保證責任;向買方提交貨物檢驗、試驗及其他所需的所有技術文件。

2.2 買方依照合同規(guī)定履行其合同義務的條件下,賣方須承擔依照“合同條款”第2.1條規(guī)定而履行其合同義務所產(chǎn)生的全部費用。

3. 來源地

3.1 本合同項下所提供的貨物和服務均應來自于:賣方生產(chǎn)基地生產(chǎn)的貨物

4. 技術要求和標準

4.1 貨物應符合以下“技術要求”中所述的標準。如果在以下“技術要求”中沒有提及的,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這些標準必須是有關機構發(fā)布的最新版本的標準。

4.1.1第二條、混凝土技術要求

1、混凝土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1)砂石需有進廠檢驗報告及出廠合格證;

(2)水泥須有生產(chǎn)許可證、出廠合格證、復試報告;

(3)外加劑需要有相應的合格證和檢測報告;

2、執(zhí)行標準

(1)《預拌混凝土》GB1490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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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合同不付預付款,賣方必須具備滿足本工程的流動資金。材料結算款一律通過開戶銀行,均用人民幣以電匯或支票的方式支付。如因本工程業(yè)主計價滯后工程款不能及時到位時,付款時間相應順延。

6.2 貨款支付

6.2.1 對無誤后乙方在15日內(nèi)付筏板總砼貨款的50%。

6.2.2 筏板澆筑完成以后其他部分澆筑混凝土的付款方式為完整單據(jù)到買方項目部核對數(shù)量,雙方核對無誤后,乙方應在15日前支付上個月商品混凝土貨款的息兩倍計算利息)。賣方按期不辦理對賬結算手續(xù),買方將不予辦理付款事宜,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賣方自行承擔。賣方賬戶必須是合同約定賬戶,如賣方隨意改變賬戶,買方將拒付貨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責任及相關的損失全由賣方承擔。

6.2.3 買方施工的結構工程封頂后:一個月內(nèi)付至總貨款的75%,三個月內(nèi)付至總貨款的95%,余款在一年內(nèi)付清。相關單據(jù)如下:

(1)買方確認蓋章的《送貨簽收單》和《匯總表》。

(2)賣方支付票據(jù)及貨物結算明細表正本一份。

6.3 銀行費用

在買方銀行發(fā)生的費用由買方負擔,在賣方銀行發(fā)生的費用由賣方負擔。

7. 檢驗和驗收

7.1買方或其代表對貨物和拌合施工進行檢測,以確認貨物能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要求,并且不承擔額外的費用。檢測在買方的駐地、交貨地點進行。如果在賣方的駐地進行,檢驗人員應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設施和協(xié)助,買方不應承擔費用。

7.2買方在貨物到達交貨地點后對貨物進行檢測,或必要時拒絕接受貨物的權利,將不會因為貨物在出廠前通過了買方或其代表的檢測和認可而受到限制或放棄。

7.3 驗收

檢驗:由買方現(xiàn)場代表和駐地監(jiān)理,按本合同的有關要求及國家標準進行現(xiàn)場初驗。現(xiàn)場7.3.1

初驗主要指貨物的坍落度、入模溫度及外觀等的檢測。初驗不符合要求的,允許賣方摻外加劑調(diào)整一次,但應通知買方及駐地監(jiān)理,嚴禁任何人員在現(xiàn)場擅自加水。

除以上檢驗外,買方或管理服務單位有權復檢到貨的貨物,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產(chǎn)品保留追究賣方責任的權利,檢驗不合格的檢驗費由賣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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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取樣:貨物的強度質量,以買方按國家規(guī)范現(xiàn)場取樣、制作及標養(yǎng)的試件,并以具有混凝土檢測資質的質檢站做出的檢測結果為準。

7.3.3 計量:以賣方隨車的送貨單為依據(jù),在監(jiān)理及買方都在場的情況下,采用體積計量法或重量計量法(與實際容重法同時進行)檢驗。且買方及其它有關部門,都可隨時到賣方攪拌站抽檢,查核貨物生產(chǎn)系統(tǒng)的下料記錄。

7.3.4 簽收:買方指派專人現(xiàn)場初驗合格后,由買方指定的有效簽收人員在《送貨簽收單》上簽收蓋章確認。

8. 計劃與供貨

8.1 計劃

8.1.1 賣方應根據(jù)工程的實際進展情況作好貨物生產(chǎn)和供應的準備。買方將根據(jù)工程的實際需要以書面計劃(或電話)的形式報于賣方。

8.1.2 在要求到貨前,買方一般應提前天預約,具體要求到貨時間以提前(可為電話通知)為準。如有計劃有變化,也應于計劃到貨時間前5 小時通知賣方。大量(超過1000立方米)使用貨物,需提前兩天預約。

8.1.3 賣方應按買方向賣方發(fā)出供貨通知的供貨時間、數(shù)量、規(guī)格、技術要求等提供貨物。

8.2 運輸

賣方應使用攪拌車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的工程地點,運雜費已包含在合同單價中。賣方負責辦理裝、卸及泵送的一切手續(xù),承擔運輸及泵送的全部工作和責任并負擔實施運輸及泵送所產(chǎn)生的全部費用。

9. 有關要求

9.1 貨物的有關質量要求

9.1.1 加工貨物的材料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必須使用經(jīng)過檢驗合格的沙、石料、外加劑、水泥等原材料,每批原材料必須有合格證、檢測報告。

9.1.2 賣方所設計的貨物配合比,必須經(jīng)買方、監(jiān)理和業(yè)主確認。未經(jīng)買方、監(jiān)理和業(yè)主同意,賣方不得擅自更改貨物的配合比。

9.2 資料的要求

9.2.1 賣方應隨車附送商品混凝土的發(fā)貨單及貨物配料通知單,28天強度報告在貨物到貨后天內(nèi)補交給買方。

9.2.2 一般情況下,在商品混凝土到貨后天內(nèi),賣方應向買方按照工程部位,以每月為時間段提供28天齡期強度(抗壓、抗?jié)B)試驗報告及買方提出的其它相關資料。若出現(xiàn)不合格現(xiàn)象,賣方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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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保險

10.1 賣方根據(jù)貨物的特點,考慮對貨物在生產(chǎn)、購置、運輸、存放和交付過程中的丟失或損壞以及對工作人員和第三方責任進行保險,費用由賣方負責。

11. 保證

11.1 賣方應對貨物的生產(chǎn)、管理、交貨、調(diào)配等建立完整的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制定符合要求的質量保證體系,并堅持實施,確保工程之質量。

11.2 賣方應保證合同項下所供貨物符合合同條款和技術要求的規(guī)定,確保貨物的質量。并且保證貨物是用質量優(yōu)良的原材料和良好的生產(chǎn)工藝加工而成的,所有有關的技術規(guī)格須與 “技術要求”的規(guī)定一致。

11.3 賣方保證在施工現(xiàn)場和現(xiàn)有條件下,不會因賣方在生產(chǎn)、運輸過程中的缺陷、錯誤或原材料選用及制造工藝的采用上的缺陷,而產(chǎn)生事故。

11.4 賣方保證給予買方人員在賣方工廠檢查其質保體系和生產(chǎn)流程的任一環(huán)節(jié)提供方便。

12. 索賠與賠償

12.1 不足量索賠

12.1.1 由賣方供應到工地現(xiàn)場的貨物,經(jīng)抽檢,如被抽檢的本車貨物實際數(shù)量少于賣方出具的相應送貨單,超過允許誤差范圍 2 %,本批貨物數(shù)量將按此抽檢結果計算和核定。

12.1.2 賣方供應的貨物,數(shù)量雖然在允許誤差范圍之內(nèi),但經(jīng)抽檢,出現(xiàn)多次負偏差(超過%時)的現(xiàn)象,買方可能認為賣方有故意欺騙的行為,并有權對賣方提出警告、要求賠償、甚至解除合同。

12.1.3 對于可清楚計量的部位,現(xiàn)場驗工計量也作為實際到貨數(shù)量的一個參考依據(jù),應與雙方簽收的相應單據(jù)數(shù)量基本一致,如有較大差異的(超過 2 %時),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查找原因,如經(jīng)證實為賣方的原因,買方將追究賣方的責任,并向賣方提出索賠。

12.2 質量索賠

12.2.1 如在“合同條款”第7、9條所述之檢驗和驗收過程中,發(fā)現(xiàn)貨物的質量不能達到 “技術要求”的有關要求,買方應事先以傳真或電話,向賣方提出索賠,并附上有關檢驗單位出具的檢驗證明。

12.2.2 賣方須在收到買方的索賠文件(包括傳真件)后,兩個工作日內(nèi)做出答復,認可是否接受買方的索賠要求。如賣方在收到索賠文件兩天內(nèi)不作答復,則應視為該索賠要求已被賣方接受。

12.3 延遲到貨及付款索賠

12.3.1 除非合同雙方書面同意延遲到貨外,若商品混凝土未能按約定的時間運至施工現(xiàn)場則賣方應按本批未按時到貨的貨款 5 %向買方支付罰金,本項罰金開累不超過合同總價的 2 %,如超過合同總價的 2 %,則買方有權終止合同。如延遲到貨(含因貨物質量問題影響的到貨),已對工程的 共9頁第5頁

質量造成影響或停工,買方將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相關損失。同時,為保證工程的質量和進度,買方有權按12.4(B)的規(guī)定另行采購貨物。

12.4 “合同條款”第12.2條對貨物提出的索賠,若賣方根據(jù)“合同條款”第12.4(A)條的方式未能及時更換貨物或出現(xiàn)多次質量問題對工程造成影響,則買方有權決定按“合同條款”第12.4(B)的方式處理。

(A)更換

賣方應及時更換有缺陷的貨物,費用自理。除買方特別許可外,貨物的更換應當場完成。經(jīng)替換的貨物在通過規(guī)定的檢驗合格后,買方應予以接受。

(B)另行采購

如賣方未能及時更換貨物或延誤到貨時間影響了工程的進展或出現(xiàn)質量事故對工程造成潛在危險,買方可以認定賣方不具備供應能力,為保證工程進度及質量,買方在通知賣方后有權單方面終止、解除合同,從其它攪拌站采購替換的貨物。但賣方必須賠償買方因另外購買貨物而產(chǎn)生的一切費用及額外支出。

12.5 索賠償還

對于合同中所列的索賠償還,在遞交索賠文件后買方有權直接從未結算的貨款或質保金中獲得賠償。

13. 買方保留的權利

13.1 除買方事先書面同意外,賣方不得部分轉讓或全部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

13.1.1 如賣方供貨不及時或貨物質量(含外觀質量,如坍落度、和易性等)問題或無法滿足工程的需要,買方有權執(zhí)行12.4(B)條款的權利。

13.1.2 如本工程其它標段的供應商供貨不及時或貨物質量(含外觀質量,如坍落度、和易性等)問題或無法滿足工程的需要時,買方有權要求賣方作為此標段的補充供貨商或取替供應,賣方不應拒絕。

13.2 為更好保證貨物的質量,買方(或代理單位)保留向賣方供應外加劑和水泥的權利,賣方不應拒絕,雙方以合同的形式明確。

14. 通知

14.1 本合同一方給對方的通知,應用書面形式或傳真或電報送到合同書中規(guī)定的對方的地址。 14.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書的日期為生效日期,兩者中以晚的一個日期為準。

14.3 凡合同規(guī)定任何人發(fā)出通知、同意或確認時,該同意或確認不得被無故扣押。

15. 爭端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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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本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如果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6. 雙方合同義務履行完成終止合同

17.1 當合同雙方完成了合同中規(guī)定的責任和義務,合同終止。

17. 雙方同意終止合同

17.1 雙方同意終止合同時,合同雙方則將無例外的免去對方合同規(guī)定尚未履行的責任和義務,但已履行部分應當清算并繼續(xù)履行完畢。

18. 違約終止合同

18.1 因賣方違約終止合同

18.1.1 如果買方發(fā)現(xiàn)賣方以下違約情形之一后,可向賣方發(fā)出書面違約通知書,提出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如果賣方商品混凝土采購合同范本_secret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或買方同意延長的期限內(nèi),未能提供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部分或全部貨物;

(2) 如果賣方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任何義務;

(3) 如果買方認為賣方在本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腐敗和欺詐行為。

為此目的,定義下述條件:

(i)“腐敗行為”是指提供、給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來影響有關人員在采購過程或合同實施過程中的行為;

(ii) “欺詐行為”是指為了影響采購過程或合同實施過程而謊報事實,損害買方的利益,包括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遞交投標書之前和之后),人為地使各投標價喪失競爭性,剝奪買方從自由公開競爭所獲得的權益。欺詐行為還包括賣方擅自更改貨物的配合比進行生產(chǎn),改變重要原材料產(chǎn)地,使用非買方指定的水泥品種等。

18.1.2 如果買方根據(jù)“合同條款”第19.1.1條的規(guī)定,發(fā)出違約通知書后,買方有權依其認為適當?shù)臈l件和方法購買與未交貨物類似的貨物,或買方有權采取其認為最合適的措施來完成被終止了的工程,賣方應對購買類似貨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費用或為了執(zhí)行完成被終止了的該部分而買方實際發(fā)生的直接費用負責。但是,賣方應繼續(xù)執(zhí)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

18.2 因買方違約終止合同

18.2.1如果買方嚴重違背了合同規(guī)定的責任義務,而且這種違約沒有任何條款允許時,則賣方有權終止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前提條件是賣方應在終止合同前二個月內(nèi)書面通知買方,而買方未能在 共9頁第7頁

這個期限內(nèi)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彌補其違約。

18.2.2在“合同條款”第19.2.1條的情況下,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補償其因違約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損失。但是,賣方應繼續(xù)執(zhí)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

19. 因破產(chǎn)而終止合同

19.1 如果賣方破產(chǎn)或無清償能力,買方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提出終止合同而不給賣方補償。該終止合同將不損害或影響買方已經(jīng)采取或將要采取的任何行動或補救措施的權利。

19.2賣方有責任而且必須支付買方超過合同金額的合理的必須的費用。該費用是買方為了執(zhí)行完成被終止了的該部分而實際發(fā)生的直接費用,包括搬運費及所需的額外資料費。

20 工程暫停

20.1 買方可以在任何時間由于任何原因暫停工程,并以書面通知賣方暫停部分和暫停起始日以及重新恢復的大約日期,賣方必須在暫停起始日盡快暫停上述工程,但未暫停部分必須繼續(xù)執(zhí)行。若要恢復,買方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賣方,說明恢復部分以及恢復的生效日,以便恢復前述暫停部分。

20.2 在買方提出工程暫停持續(xù)較長時間的情況下,買方書面通知賣方。如果工程暫停是因為賣方違約造成的則本條款不適用。

21 不可抗力

21.1 盡管有“合同條款”第19條和20條的規(guī)定,如果賣方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其他的合同義務的話,賣方也不應該承擔延誤期賠償或終止合同的責任。

21.2 本條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賣方無法控制,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賣方的違約或疏忽。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戰(zhàn)爭或動亂、火災、洪水、流行病、防疫限制和禁運。

21.3 在不可抗力發(fā)生時,賣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原因通知買方,并采取積極措施減輕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除買方書面另有要求,賣方應盡實際可能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尋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

22 主導語言

本合同應用中文書寫, 雙方交換的與合同有關的信件和其他文件也應用中文書寫。

23. 適用法律

23.1 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

24. 合同生效

24.1 合同生效條件: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合同簽訂日期以最后一個簽字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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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經(jīng) 辦 人:

聯(lián)系電話:

開戶銀行:

帳 號:

簽訂時間:

賣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經(jīng) 辦 人: 聯(lián)系電話: 開戶銀行: 帳 號: 簽訂時間: 共9頁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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