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內車輛管理制度

時間:2023-06-14 07:15:3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廠內車輛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廠內車輛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廠內車輛管理制度

廠內車輛管理制度1

  一、安全技術要求

  1.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2.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3.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4.車輛的液壓系統(tǒng)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5.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6.發(fā)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7.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9.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10.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11.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jié)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12.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13.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14.氣壓制動系統(tǒng)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15.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16.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17.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18.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19.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guī)定。

  20.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21.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22.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23.車輛在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24.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25.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26.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海參、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27.傳動軸方向節(jié)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wěn),在運轉時,不發(fā)生震抖和異響。

  28.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29.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fā)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31.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用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32.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33.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34.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二、安全管理

  1.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2.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

  3.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4.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督檢查。

  5.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使用。

  6.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tǒng)一設計、監(jiān)制。

  7.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8.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fā)證。

  三、安全技術檢驗

  1.企業(yè)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2.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yè)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3.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4.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5.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廠內車輛管理制度2

  一、工作前:

  1.開車前,應檢查發(fā)動機水位、油位是否符合要求,并檢查連接處和各接頭是否滲油、漏油。

  2.檢查燃油油量、液壓油油量及各油管接頭有無漏油情況。

  3.檢查蓄電池電極柱導線是否擰緊,其它導線有無松脫。

  4.檢查輪胎氣壓、方向盤、制動踏板的自由行程是否合適。

  5.檢查燈光、喇叭等信號裝置是否正常。

  6.檢查中所發(fā)現的`問題,應在出車前進行排除。

  7.發(fā)動機發(fā)動后,檢查各項儀表是否正常;發(fā)現異常,應立即熄火,進行檢查排除,正常后方可運行。

  8.叉車作業(yè)前先松開制動手柄,然后起步行使,并檢查腳踏制動效果是否良好;檢查門架的起升、傾斜動作是否正常,轉向是否輕便、靈活;確認正常后方可投入作業(yè)。

  9.注意叉車四周安全狀況,起動叉車前,確認叉車附近無人。

  二、工作中:

  1.叉車行使作業(yè)時,應注意傾聽有否異常聲響。

  2.叉車在廠區(qū)、車間干道上行駛,其速度應控制在10公里/小時速度范圍內,并注意來往行人隨時鳴喇叭。

  3.叉車只能在完全停車后才能換向;嚴禁提升、傾斜同時操作及超載運行。

  4.出現異,F象,應停車檢查,及時排除。

  5.嚴禁將貨物置于貨叉尖端進行推行或用叉端提升貨物。嚴禁在貨叉或托盤上搭乘人員。

  6.嚴禁將身體的任何部分伸入門架機構,門架與叉車之間。嚴禁將身體的任何部分伸出操作臺外。

  7.當裝卸貨物時,應慢慢的操作液壓控制操縱桿。在升降操作時,禁止突然降落或停止。

  三、工作后:

  1.發(fā)動機熄火前,應使發(fā)動機怠速運轉。

  2.2-3分鐘后熄火,發(fā)動機熄火停車后,應拉緊制動手柄。

  3.低溫季節(jié)(在零度以下),應放盡冷卻水。

  4.當氣溫低于5 -15度時,應拆下蓄電池并搬入室內,以免凍裂。轉動機油濾清器手柄1-2轉,檢查螺栓、螺母有無松脫現象,并及時排除不正常情況。

  5.將叉車沖洗擦拭干凈,進行日常例行保養(yǎng)后,停放車庫或指定地點

廠內車輛管理制度3

  1、 目的和要求

  市管機動車輛和廠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應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為保障機械公司機動車輛的交通運輸安全、防止和減少車輛傷害事故的發(fā)生,特制訂本管理細則。

  2、 管理部門職責

  2.1 綜合管理部:

  2.1.1是公司市管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門;

  2.1.2負責市管機動車駕駛員的定期復訓、日常班組學習以及車輛年檢審證、車況、車貌、安全駕駛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2.1.3負責公司市管機動車輛的

  2.2 技術質安部:

  2.2.1負責廠內機動車輛交通行駛安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定崗培訓取證復證工作;

  2.2.2負責計劃和組織每年度的廠內機動車輛監(jiān)督檢驗工作,各部門按計劃進行實施;

  2.3 生產運行部:

  2.3.1負責車輛的購置、變更、報廢及廠內機動車輛維修工作,建立車輛維修檔案臺帳,保持機動車輛完好行駛;

  2.4 各部門按公司規(guī)定負責本部門車輛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對機動車輛的安全要求

  3.1 廠內機動車輛(限在廠內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如鏟車、電瓶車等)必須取得車輛號牌、方可行使;

  3.2 車輛號牌必須按指定位置安裝并保持清晰;

  3.3 廠內機動車輛按規(guī)定的時間接受定期檢驗;季度檢查由技術質安部進行;月度和日常檢查由使用部門進行;

  3.4 各類機動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行駛途中發(fā)生故障應停車修復后才能繼續(xù)行駛;

  3.5 機動車輛所在部門要建立車輛保養(yǎng)制度,實行三級保養(yǎng)制度、定期進行小修、中修、大修;

  3.6 嚴禁非防爆車輛進入防爆區(qū)域;

  4、 車輛裝載的安全要求

  4.1 車輛裝載不得超過核定的載重量;

  4.2 車輛裝載物件的高度、長度和寬度限制,交通管理的規(guī)定執(zhí)行;

  4.3 裝載不可解體的物體、滾動貨物超過規(guī)定時或在惡劣環(huán)境、氣候條件下進行特殊裝卸作業(yè)的,必須經所在區(qū)域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批準,指派專人押車,按指定的路線、時間和要求行駛,并制訂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

  4.4 裝載的物件應均衡堆放、捆扎牢固,車輛側板和后欄板應關好、栓牢。物體長度超過后欄板時,不得遮擋號牌、轉向燈、尾燈和制動燈;

  4.5 裝載散狀、粉狀或液態(tài)貨物時,不得散落或滴漏在車外,防止散落飛揚及損壞路面;

  4.6 鏟車、電瓶車等在鏟運物件時,鏟件升高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三分之二,在鏟運時鏟件離地面高度不得超過0.5m;

  5、 機動車輛行駛的安全要求

  5.1 車輛進入廠區(qū)應自覺遵守交通標志、標線的規(guī)定,在廠區(qū)大門、路口、轉彎處的限速為5公里/小時,廠內道路直行限速為20公里/小時;

  5.2 車輛在下速地點、路段時執(zhí)行下列限速規(guī)定:

  限速地點、路段及環(huán)境情況最高行駛速度(公里/小時)裝卸作業(yè)區(qū)、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設有警告標志或轉彎、調頭時、貨運車輛載運易燃易爆等化學危險品時15結冰、積雪、積水的道路,惡劣天氣10進入廠房、倉庫大門、停車場、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險地段、生產現場、倒車5

  5.3 同向行駛的機動車輛,前、后車之間應根據車輛行駛速度、路面和氣候情況,保持隨時可以制動停車的距離;

  5.4 機動車倒車時,駕駛員須先察看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后才能倒車。在裝卸區(qū)、貨物堆場、廠房、窄路等處倒車時,應有人站在車后駕駛員的同側進行指揮;

  5.5 廠區(qū)內不得隨意停車、停車應停在指定地點或道路有效面積以外不防礙交通的地點,不得逆向停車;

  5.6 駕駛員離車時,應拉緊手閘、切斷電路、帶走車鑰匙、鎖好車門。

  6、 對機動車駕駛員的要求

  6.1 廠內車輛駕駛員,必須取得相應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廠內駕駛證方可駕駛車輛;

  6.2 廠內車輛除了在崗專、兼職駕駛員之外,其他人員嚴禁駕駛,不得擅自將“駕駛證”、“行駛證”或“操作證“借給他人使用;違反規(guī)定而發(fā)生事故的,由本人承擔安全責任和經濟責任,并追查該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6.3 不得駕駛與執(zhí)照(操作證)不相符的車輛;

  6.4 廠內車輛進出廠門應主動停車接受檢查;

  6.5 駕駛員應嚴格遵守車輛安全操作規(guī)程,出車前應對車況作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完好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6.6 駕駛室內不得超載座人,無駕駛室的各類廠內機動車不得隨車帶人;

  6.7 嚴禁酒后駕駛車輛,不得在行駛時吸煙、飲食、攀談或做其它有礙安全行車的活動;

  6.8 身體過度疲勞或患病有礙行車安全時不得駕駛車輛;

  6.9 廠內車駕駛員應參加車輛交通安全部門組織的安全學習,不得無故缺席;

  7、 違章處罰

  7.1 廠內車輛在廠內行駛違章時,按氯堿公司交通安全辦公室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7.2 廠內機動車輛交通事故按氯堿公司交通安全辦公室發(fā)布的有關規(guī)定和制度處理。

廠內車輛管理制度4

  車輛使用中,駕駛員做好日常檢查工作,是保證行車安全和保證車輛良好技術狀況的基本要求。

  1.輪胎。氣壓符合標準,不能過高或過低,無夾石,無裂痕。

  2.全車各部位外露螺栓無松動、不缺少。

  3.燈光、喇叭齊全有效。

  4.轉向。轉向盤靈活自如,自由轉動量為30度,橫直拉桿不松曠,不碰磨。

  5.漏油。如變速箱、驅動橋、轉向器等無滲漏,燃油箱無滲漏。

  6.漏水。散熱器無漏水或防凍液水量符合標準,蓄電池無漏液,水泵、缸蓋、缸體無滲漏。

  7.制動。制動管路無漏氣、漏油,儲氣筒無漏氣,放氣開關完好,駐車制動器操縱桿移動量合格(3~5齒),離合器踏板自由行程為30~40mm。

  8.發(fā)動機。檢查油面高度應在機油尺刻度標準2/4~4/4之間,高壓線無松脫,帶無松動、破損,以大拇指按下帶松緊度為10~15mm為宜,啟動發(fā)動機后無異響。

廠內車輛管理制度5

  1廠內車輛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

  1、崗位責任制。明確使用單位負責人、專職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維修工的各自職責。

  2、出車工作制度。明確出車工作時間,出車工作內容,出車工作人員。

  3、定期檢查、檢修制度。

  4、安全操作規(guī)程。

  5、維護保養(yǎng)制度。

  6、制定廠內車輛事故應急預案。并能有效運轉。

  7、事故報告制度。

  8、廠內車輛安全工作記錄。每個工作日結束由專職管理人員檢查后簽字。

  9、 檢查記錄。保證記錄完善。包括:定期檢驗、定期自行檢驗、日常使用狀況、日常維護保養(yǎng)、運行故障和事故等記錄。

  2廠內車輛的使用與管理

  1、廠內車輛使用單位的技術員必須對廠內車輛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應指定具有廠內車輛專業(yè)知識的技術人員負責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2、廠內車輛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儇瀼貓(zhí)行廠內車輛安全使用技術規(guī)程。

  ②編制廠內車輛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③參加廠內車輛的交車驗收。

 、軝z查廠內車輛的使用、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輳S內車輛的檢驗、維修、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蘧幹茝S內車輛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⑦向主管部門報送當年廠內車輛變動情況的統(tǒng)計報表、廠內車輛定期檢驗實施情況,存在問題。

 、鄰S內車輛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報告。

  ⑨廠內車輛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⑩廠(場)內車輛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3廠內車輛的技術檔案。

 、購S內車輛使用登記證。

  ②廠內車輛檢驗合格報告。

 、蹚S內車輛設計技術文件、產品出廠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文件、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清單、使用操作說明。

 、軓S內車輛制造、使用技術文件及有關資料。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審批文件。

 、輽z查、檢驗記錄、以及有關驗收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迯S內車輛維修。廠內車輛的維修方案,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審批文件,實際維修情況記錄,負責維修單位資質證明以及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哂嘘P事故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4 廠內車輛的檢驗。

 、偃粘z查:安全監(jiān)察人員在廠內車輛運行中的定期檢查,每年不少四次。

 、诙ㄆ跈z驗:專業(yè)檢驗人員在廠內車輛運行中檢驗。每年不少一次。

  5廠(內車輛事故處理的要求

  1、發(fā)生廠內車輛事故,操作人員一定要保持鎮(zhèn)靜,不要驚慌失措。判斷事故原因和處理事故時要“穩(wěn)、準、快”。出現事故要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

  2、查找事故原因時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部門,不得盲目處理。在事故未妥善處理之前,安全負責人和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3、調查結束后,應對發(fā)生事故的前后時間、部位經過和處理方法等進行認真研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找出主要原因,從中吸取教訓,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fā)生。

廠內車輛管理制度6

  1目的

  為了規(guī)范公司交通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預防車輛傷害和交通事故。

  2適用范圍

  公司各部門所有交通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

  3管理職能

  3.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公司各部門的車輛通行安全進行監(jiān) 督管理。

  3.2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公司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營銷公司商務支持部門負責營銷公司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和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設備保障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和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4內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 機動車輛駕駛員至少應有3年專職駕駛經驗,且3年內無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經人力資源部考核錄用后,報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嚴禁部門私自聘用專職駕駛員行為。

  4.1.2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征部門的管理。

  4.1.3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時參加安全學習。

  4.1.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保持充足睡眠,嚴禁疲勞駕駛。

  4.1.5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嚴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水箱、潤滑系統(tǒng)、制動系統(tǒng)以及輪胎等進行例行安全檢查,在出車途中,應確保與有關人員保持通訊聯系,及時反饋行車安全情況,遇到突發(fā)事件及時報告。

  4.1.7機動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guī)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4.1.8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并按規(guī)定進行年檢,合格后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4.1.9車輛裝載的貨物必須綁扎牢固,。嚴禁人、貨混裝。

  4.1.10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準運證,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4.1.11車輛在工地和廠區(qū)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志要求行駛。

  4.1.12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嚴禁隨意停放。

  4.1.13車輛修復后需試車時,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正式駕駛員在規(guī)定路段試車。

  4.1.14車輛管理部門應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學習,并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4.1.15車輛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車輛出勤的審批管理,作好出車登記,嚴禁公車私用。派車時要科學調度車輛,合理安排工作量,嚴格控制惡劣天氣條件下的車輛出行安排。

  4.2廠內交通安全管理

  4.2.1廠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專門培訓且考核、考試合格,領取廠內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后方準駕駛或操作。

  4.2.2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作業(yè)時應攜帶特種作業(yè)資格證,必須戴好安全帽,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設備。

  駕駛室內不得超額載人,叉車作業(yè)不得載人。

  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吸煙、嚼檳榔、攀談或進行其它有礙安全的活動。

  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駕駛或操作。

  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離開本職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但未滿xx年的,需繼續(xù)擔任駕駛工作時,應按規(guī)定重新復試。如超過xx年的,應重新參加考核。

  4.2.3廠內機動車應按特種設備有關規(guī)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4.2.4廠內機動車在工、庫房內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在廠區(qū)內行駛時不得超過8公里/小時。

  4.2.5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

  定期開展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廠內機動車輛發(fā)生安全事故后應按規(guī)定立即報告本部門領導和安委會辦公室,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違規(guī)、私自處理。

  4.3.2廠內機動車輛發(fā)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委會辦公室按未遂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涉及人員傷亡時,按工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4.3.3發(fā)生交通事故,不論事故大小,都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部門領導報告,并及時報告安委會辦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依據進行調解,無法調解時,由事故單位提出申請,將相關資料移交法務部進入司法處理程序。事故結案后,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會辦公室上報《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失調解書》以及保險理賠等資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公司安委會組織安委會辦公室、法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3.5發(fā)生機動車輛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獎勵

  4.4.1專職駕駛員工作表現突出,年度內未發(fā)生大小事故,且無嚴重違章行為記錄的,則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安全行車達到10萬公里以上(含10萬公里),給予2000元的獎勵;

  安全行車達到5萬公里以上(含5萬公里),不足10萬公里的,給予1000元的獎勵;

  安全行車2萬公里以上,不足5萬公里的,給予專職駕駛員500元的獎勵;

  4.4.2交通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總結評比中被評為交通安全先進單位的三級機構,給予2000元的獎勵。

  4.5違章處罰

  4.5.1 駕駛員在駕車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罰款的,每扣1分,罰款100元。

  4.5.2未按規(guī)定或限速標志要求行駛,超速行車,每次罰款200元。

  4.5.3超載行車或廠內機動車輛違章載人,每人次罰款200元。

  4.5.4車輛未按規(guī)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或停車場所,每次罰款200元。

  4.5.5部門負責人明知司機開車前有飲酒行為,仍安排其開車或駕駛員在工作時間飲酒,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未及時制止的,每次對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罰款200元。

  4.5.6駕駛員酒后駕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核實后,罰款500元,并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對部門負責人處以罰款200元。

  4.5.7車輛管理部門(三級機構)未按規(guī)定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的,每少一次罰款100元。

  4.6交通責任事故處理

  4.6.1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20%,并罰款500元。

  4.6.2 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5%,并罰款400元。

  4.6.3 駕駛員負同等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0%,并罰款300元。

  4.6.4 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5%,并罰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處罰最多不超過3000元。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超過3000元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罰款,并解除勞動合同。

  4.6.6對一年內發(fā)生兩次以上交通責任事故,造成累計保險公司理賠之外經濟損失達1 萬元以上的專職駕駛員, 取消駕駛資格和解除勞動合同。

廠內車輛管理制度7

  隨著經濟建設的發(fā)展,廠礦企業(yè)內的機械化程度越來越高,廠內機動車在場內運輸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車輛駕駛人員掌握必要的駕駛技能和不斷提高安全素質,增強安全駕駛意識,成為廠內運輸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此,車輛駕駛人員應掌握廠內機動車輛的基本概念和有關安全知識,特制定本制度。

  一、廠內運輸的概念

  在企業(yè)管理的道路上,根據生產需要、工藝流程、貨運量、貨物性質,在倉庫、車間等位置中間將各種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物料進行搬運,以完成生產過程,成為廠內運輸。用機動車輛完成的這個過程即成為廠內機動車輛運輸。

  二、廠內機動車輛的運輸管理

  行駛于廠礦內的機動車輛,由技術監(jiān)督部門管理。廠內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應接受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安全技術操作許可證后方能進行車輛駕駛。廠內機動車輛必須經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檢驗合格,方能駕駛。車輛的安全性必須符合有關要求。

  三、廠內車輛的安全管理

  1、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的檢查

  1)車輛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接受勞動部門的安全檢驗,并取得行駛許可證方能行駛。

  2)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后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每天上車前檢查無誤后方可行駛,行駛途中,如發(fā)生故障,應停車修復后,方可繼續(xù)行駛。

  3)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要定期進行維護保養(yǎng),以使車輛始終保持良好號的工作狀態(tài)。

  4)制定對車輛的定期檢查制度,及時發(fā)現車輛的故障,及時排除,以防止事故的發(fā)生。

  2、駕駛員的安全技術素質

  1)駕駛員必須經過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門的考核,并取得駕駛證,方準駕駛車輛。取得駕駛證的駕駛員在實際工作中,還要不斷學習,提高駕駛技能。

  2)駕駛員應熟悉自己所學駕駛車輛的性能和技術狀況,并能及時發(fā)現故障,及時排除。

  3)駕駛員應定期進行體檢檢,凡患有駕駛禁忌癥的人不得從事駕駛作業(yè)。

  4)駕駛員應遵守廠內運輸安全規(guī)則,不超速、不超載、不開帶病車。

  3、廠區(qū)作業(yè)環(huán)境的要求

  1)根據工藝流程、貨運量和貨物性質,選擇適當的運輸方式。

  2)合理的.組織車流、人流,使道路上的車輛和行人不致過于密集。道路過于擁擠易于發(fā)生事故。

  3)廠內的建筑物和綠化物嚴禁侵入道路的安全界線,并不得防礙駕駛員的視線。

  4)廠內各種物品的堆放不得占用道路及阻塞叫交通。

  5)在道路上應設置交通信號標志,在危險地點,要有限制行駛速度的標志和交通信號,駕駛員應遵守這些標志和信號。

  四、車輛行駛速度的規(guī)定

  1)機動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無限速標志的廠內助主干道行駛時每小時不得超過30千米,其它道路每小時不超過20千米。

  2)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裝卸作業(yè)、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社有警告標志或轉彎挑頭時,貨運汽車每小時不超過15千米。

  3)結冰、積雪、積水的道路,無人看守道口,惡劣天氣能見度在30米之內,每小時不得超過10千米。

  4)進出倉庫、停車場、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險地段、生產現場、倒車等,每小時不超過5千米,同時應加強了望、謹慎行駛。

  五、機動車的行駛要求

  1)機動車不得在平行鐵路裝卸線鋼軌外側2米以內行駛。

  2)機動車同向行駛時前后車之間應根據車輛行駛速度、路面和氣候狀況,保持可以隨時制動停車的距離。

  3)在冰雪路上行駛時,輪胎上應裝防滑鏈。

  4)緩慢行駛,禁止高速轉彎和緊急制動。

  5)同向行駛車輛,兩車之間的距離應保持50米以上。

  6)行駛中的車輛不得突然制動或突然停車,不得做之字型行駛,不得超過限速速度行駛。

  7)履帶或輪胎式的裝卸機械,不得跨過鐵路線行走和作業(yè)。推土機、裝載機在鐵路兩旁推料轉堆時,推鏟距離軌道枕木不得小于0.3米。

  六、對機動車駕駛員的要求

  1)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并不得涂改、轉借駕駛證。

  2)不準駕駛與準駕車類不符的車輛。

  3)不準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得人駕駛。

  4)駕駛室內不準超額坐人。

  5)嚴禁酒后駕車。

  6)駕車時不準吸煙、飲食、攀談或做其它有礙行車安全的活動。

  7)安全設備不全、機件失靈或違章裝載的車輛。

  8)不準在身體過度疲勞或患病有礙安全行駛時駕車輛。

  9)自覺遵守廠內的各種安全標示。

廠內車輛管理制度8

  1、目的:為了加強廠內交通管理、防止交通運輸事故發(fā)生

  2、范圍:機動車和叉車駕駛員

  3、責任者:保衛(wèi)科、安全部、購銷運輸部門

  4、程序:

  4.1機動車輛駕駛員和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交通法。

  4.2各級領導和廠內職工,本廠或外單位入廠車輛都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自覺遵守廠內交通安全規(guī)定。

  4.3駕駛員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作業(yè),行車進入禁火區(qū)內嚴禁吸煙。

  4.4無阻火器車輛不準駛入禁火區(qū)。

  4.5廠內行車速度不大于10公里/小時,危險場所不大于5公里/小時。車輛應在中心道上行駛,嚴禁與生產系統(tǒng)設備管道接觸。

  4.6嚴禁在道口、車間、交叉路口上停留車輛。

  4.7車輛通過道口、拐彎,應顯示信號,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減速鳴笛,注意觀察。

  4.8行人靠道路右側行走,嚴禁與汽車及其它車輛搶道。

  4.9自行車、摩托車不得進入廠區(qū),一切進出車輛應接受門衛(wèi)檢查。

  4.10道路上不準放物件,隨時保持暢通。

  4.11廠區(qū)的一切交通標志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

  4.12車輛裝載運輸:

  4.12.1汽車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若特殊情況,必須事先與主管部門聯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駛。

  4.12.2廠內推車行走時應注意前方行人,防止傷亡事故發(fā)生。

  4.13機動車輛的七大禁令:

  嚴禁無證開車和無令開車(調度令)。

  嚴禁酒后開車。

  嚴禁超速開車。

  嚴禁空擋溜車。

  嚴禁設備帶病運行。

  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

  4.14凡發(fā)生交通事故應保留現場,對負傷人員及時搶救,并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前往調查處理。

  4.15廠內交通安全,由保衛(wèi)部門負責全面管理、檢查。

  4.16對本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廠安全部門必須實施監(jiān)督。

廠內車輛管理制度9

  一、適用范圍

  本規(guī)程適用于叉車、汽車吊、載重汽車、客貨車、大客車、小轎車等。

  二、規(guī)定要求

  2.1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公司范圍內運行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2.2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上級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駕駛證或者取得上級規(guī)定部門頒發(fā)的《廠內機動車輛操作合格證》,方準駕駛車輛。

  2.3廠內機動車輛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xù)行駛。

  2.4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程序文件的規(guī)定。

  2.5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況良好;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2.6廠內機動車輛在公司內行駛最高時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時速5公里,嚴禁超速行駛。嚴禁在公司內鳴汽喇叭。

  2.7廠內機動車輛嚴禁無證駕駛;嚴禁穿拖鞋駕駛;嚴禁在廠區(qū)超車;嚴禁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廠內機動車不準亂停亂放。

  2.8貨運汽車裝載貨物須均衡平穩(wěn),捆扎牢固,嚴禁超重、超高、超寬載貨。

  2.9汽車吊、叉車嚴禁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

  2.10叉車嚴禁載人行駛;汽車吊除駕駛室外其他部位嚴禁載人。

  2.11汽車吊起重作業(yè)時,支腿必須支撐牢固穩(wěn)妥,吊臂回旋范圍嚴禁有帶電高壓電線,必須辦理停電工作票,停電后方可作業(yè)。

  2.12汽車吊嚴禁超負荷起重;嚴禁帶故障作業(yè);嚴禁斜拉、拖拽。

  2.13汽車吊起重貨物必須吊掛正確、牢固可靠,必須指定一人統(tǒng)一指揮。

  2.14吊運一切物品嚴禁從人頭上越過。

  2.15叉車作業(yè)時,貨叉必須叉在貨物重心上且穩(wěn)定可靠,嚴禁偏重起叉。

  2.16叉車嚴禁超負荷作業(yè);嚴禁帶故障作業(yè);嚴禁拖拽貨物;嚴禁貨物阻擋視線行駛。

  2.17叉車所叉貨物底面窄小或濕滑時,必須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嚴禁人員推扶貨物起叉、行駛。

  2.18廠內機動車輛應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保證車輛狀態(tài)良好。

廠內車輛管理制度10

  一、目的和范圍

  1目的。為使場內機動車輛保證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狀態(tài),防止由場內機動車輛而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的發(fā)生。

  2.范圍。適合于按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向國家法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場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也適合于按單位內部設備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要求進行的定期檢查的報檢工作。

  二、職責

  場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報告場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工作。

  三、定期報檢制度

  1、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場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2、在用場內機動車輛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3、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超群自然災害或者發(fā)生設備事故后的場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場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后,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4、場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人員在場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叉車作業(yè)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的培訓教育管理,確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操作證后方可獨立從事相應的工作。

  2、操作人員的培訓包括:外委培訓(當地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培訓機構)和單位內部培訓兩種。

  3、公司培訓中心應建立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培訓、教育檔案,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參加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換證考試,保持操作證的有效性。

  4、公司培訓中心每年編制當年度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計劃,報告單位領導批準后實施。

  5、單位內部培訓由培訓中心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實施,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學習;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特種設備使用、維護、保養(yǎng)知識;特種設備事故的案例分析;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及防范和應急措施、自救知識;特種設備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知識、技術知識和崗位操作技能的學習,必要時可組織人員進行筆試。每次培訓必須做好相應的記錄。

  6、參加外委培訓(當地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培訓機構)的人員必須經單位領導同意,培訓合格的予以報銷相應的費用。

  7、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未按規(guī)定參加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按有關制度予以處分。

廠內車輛管理制度11

  1 廠內車輛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

  1、崗位責任制。明確使用單位負責人、專職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維修工的各自職責。

  2、出車工作制度。明確出車工作時間,出車工作內容,出車工作人員。

  3、定期檢查、檢修制度。

  4、安全操作規(guī)程。

  5、維護保養(yǎng)制度。

  6、制定廠內車輛事故應急預案。并能有效運轉。

  7、事故報告制度。

  8、廠內車輛安全工作記錄。每個工作日結束由專職管理人員檢查后簽字。

  9、 檢查記錄。保證記錄完善。包括:定期檢驗、定期自行檢驗、日常使用狀況、日常維護保養(yǎng)、運行故障和事故等記錄。

  2廠內車輛的使用與管理

  1、廠內車輛使用單位的技術員必須對廠內車輛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應指定具有廠內車輛專業(yè)知識的技術人員負責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2、廠內車輛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①貫徹執(zhí)行廠內車輛安全使用技術規(guī)程。

  ②編制廠內車輛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蹍⒓訌S內車輛的交車驗收。

 、軝z查廠內車輛的使用、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⑤廠內車輛的檢驗、維修、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蘧幹茝S內車輛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呦蛑鞴懿块T報送當年廠內車輛變動情況的統(tǒng)計報表、廠內車輛定期檢驗實施情況,存在問題。

 、鄰S內車輛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報告。

  ⑨廠內車輛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鈴S(場)內車輛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3廠內車輛的`技術檔案。

  ①廠內車輛使用登記證。

 、趶S內車輛檢驗合格報告。

 、蹚S內車輛設計技術文件、產品出廠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文件、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清單、使用操作說明。

 、軓S內車輛制造、使用技術文件及有關資料。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審批文件。

 、輽z查、檢驗記錄、以及有關驗收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迯S內車輛維修。廠內車輛的維修方案,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審批文件,實際維修情況記錄,負責維修單位資質證明以及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哂嘘P事故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4 廠內車輛的檢驗。

 、偃粘z查:安全監(jiān)察人員在廠內車輛運行中的定期檢查,每年不少四次。

 、诙ㄆ跈z驗:專業(yè)檢驗人員在廠內車輛運行中檢驗。每年不少一次。

  5廠(內車輛事故處理的要求

  1、發(fā)生廠內車輛事故,操作人員一定要保持鎮(zhèn)靜,不要驚慌失措。判斷事故原因和處理事故時要“穩(wěn)、準、快”。出現事故要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

  2、查找事故原因時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部門,不得盲目處理。在事故未妥善處理之前,安全負責人和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3、調查結束后,應對發(fā)生事故的前后時間、部位經過和處理方法等進行認真研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找出主要原因,從中吸取教訓,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fā)生。

廠內車輛管理制度12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廠區(qū)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公司范圍內行駛及作業(yè)的所有機動車輛。

  第三條行駛及作業(yè)車輛的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確保行車安全。

  第四條各種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

  第五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

  第六條廠區(qū)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km/h,天氣惡劣時不超過10km/h,倒車及出入廠區(qū)、廠房時不超過5km/h。

  第七條裝載貨物時,不得超載,而且貨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

  第八條所有車輛必須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標志的內容,聽從保衛(wèi)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超速、高速行駛,不得隨意轉彎、停留。行車中應注意觀察掌握行人、車輛動態(tài)及道路、地形、氣候、風向等情況,在情況不明,視線不良以及通過交叉路口、急彎、鐵路道口時,應減速慢行或停車查明情況后再通行。會車時應預先選擇寬闊路面,減速靠右交會,做到安全禮讓行車。超車前方必須是寬闊無來車、人的路段,提前開啟左轉彎燈并鳴號示意,待前車開啟右轉彎燈并靠右讓車后方可超車。

  第九條倒車時,駕駛員應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后進行指揮。

  第十條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照人員駕駛;禁止車輛駕駛人員酒后、帶病或疲勞駕車。

  第十一條隨車人員應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嚴禁坐在車廂側板上或駕駛室頂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腳不得伸出車廂外,嚴禁爬車和跳車。

  第十二條所有車輛不得長時間占用廠區(qū)道路,原料卸車等待結算運費必須將車輛開出東門外;裝好的鋼坯車等待辦理出門證必須將車輛停放到生鐵庫停車場內。

  第十三條車輛過磅時遵守秩序,不得搶磅,不得占用對方道路。

  第十四條公司鐵水拉運罐車在2#和3#高爐盛裝鐵水時,駕駛員要注意相互避讓,防止碰撞;司機接到爐前通知后方可離開接鐵水罐位;駕駛員不得離開崗位,以便及時處理突發(fā)事件。

  第十五條鐵水罐車裝鐵鐵水面距罐沿的距離低于200-300mm,運輸罐的澆鑄口要清理干凈,修復完好,不得粘掛殘渣、殘鐵,防止出鐵時散流。

  第十六條鐵水運輸線路原則只允許鐵水罐車行駛,考慮公司院內其它道路容量有限,公司自己車輛、勞務承包人車輛可以遠離謹慎低速通過(裝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通過),并以鐵水罐車優(yōu)先通過為原則。外來其他車輛不得在鐵水運輸線路行駛。

  第十七條載重鐵水罐車在行駛中相互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防止追尾。

  第十八條載重鐵水罐車應低速有序進入煉鋼混鐵爐卸載鐵水,后來載重罐車在路邊停靠,駕駛員不得離開。

  第十九條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的車輛和聘用的駕駛員的行駛、駕駛資質負責,并將車輛照片、車輛行駛證和駕駛員駕駛證、身份證復印件提交公司安環(huán)科備案。

  第二十條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聘用的.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一條機電分公司每天出車前要對自己所有各種車輛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安全警示燈要確保正常使用,對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二條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二十三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二十四條利用吊車、裝載機等車輛進行高空作業(yè),必須采取系安全帶等其他可靠防護設施配合進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辦公室負責廠區(qū)道路各種指示牌的設置、車輛指揮、行駛路線劃分、交通違章處罰、交通事故處理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公司安全生產技術部負責公司及勞務承包人車輛駕駛證、行駛證的審核存檔、日常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規(guī)范作業(yè)、職工交通知識教育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廠內車輛管理制度13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yè)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企業(yè)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四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五條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第六條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七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九條企業(yè)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廠內車輛管理制度14

  一、目的

  為了防止公司內部因行駛車輛發(fā)生交通災害,同時確保相關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1、裝卸原輔材料、產品的車輛;

  2、進行施工作業(yè)各種車輛;

  3、用于生產的叉車;

  4、日常為工作、業(yè)務聯絡而進入廠內的一般車輛;

  5、員工上下班需要而進入廠內的非機動車輛。

  三、工廠內各種車輛速度限制

  1、廠區(qū)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行駛最高車速不得高于10公里/小時,在進出廠房、倉庫、車間大門、停車場地、地磅、危險地段、倒車或拖帶掛車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2、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米以下或能見度在10米以內應停止行駛。

  四、通行禁止場所

  1、除了用于生產的叉車以外,所有進入廠區(qū)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B、C、D車間,D罐區(qū)、E罐區(qū)等生產危險場所內;

  2、根據道路標識,有“車輛禁止通行”標識的區(qū)域,禁止車輛駛入;

  3、確實因特殊需要而駛入時,必須經公司安全部門許可,并在采取相應措施后方可駛入。

  五、車輛停放要求

  1、除因裝卸原輔材料、產品需要,并得到了相關部門指定停放許可的車輛外,其余車輛不得在廠內隨意停車;

  2、日常因工作、業(yè)務聯絡需要進入公司的車輛應?吭谵k公樓廣場前;

  3、員工上下班使用交通工具(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等)應停放在公司專用停車棚內。

  六、車輛駕駛人員的要求

  進入廠區(qū)內的機動車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1、進入廠區(qū)內的車輛必須由駕駛員向警衛(wèi)室辦理進出入登記手續(xù);

  2、在廠區(qū)危險區(qū)域必須關閉收音機、無線電設備;

  3、在進入規(guī)定危險區(qū)域的車輛必須在排氣口加設防止火星產生的排氣金屬網罩;

  4、不能在車輛內隨便抽煙;

  5、原則上在離開車輛時,關閉發(fā)動機,取出鑰匙,并帶上手剎車,確保車輛不出現突然起動的不安全情況;

  6、如槽罐車之類的`車輛,在卸貨時要采取防止車輛移動的措施。

  七、叉車車輛使用上的要求事項

  1、基本事項

 。1)原則上必須持有政府勞動保護主管部門頒發(fā)的駕駛證的人員才能駕駛;

 。2)對在廠內沒有經過一定培訓、沒有得到公司確認認可、沒有一點駕駛經驗的操作人員不能駕駛;

  (3)駕駛過程中一旦發(fā)生事故、損壞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向本部門領導匯報,并按指示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4)使用中殘留在車上的臟物、異物由使用者清掃;

 。5)由主管部門經常做好車輛日常點檢、保險手續(xù)上的管理工作。

  2、使用上的注意事項

 。1)叉車運行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安全事項

 、俅_認周邊情況,留意非安全因素;

 、谛旭偹俣瓤刂圃10公里/小時;

 、坌旭倳r叉刺底部與地面保持在30CM左右;

  ④盡可能把車輛停在指定場所,不停放在不安全、環(huán)境惡劣的場所;

 、荼苊饧彼傩旭、急速剎車和急速轉彎;

  ⑥裝載物重量不能超過叉車額定裝載重量,不能用于叉車本來使用目的以外的場合。

  (2)使用了爪子、夾具等搬運桶裝物品時,需確認工具銜接是否可靠,同時在道路上行駛時要用鏈子等采取防止脫落措施。

 。3)搬運大件物品向前行駛中,前方出現死角,行駛狀況不良時,應采取后退或叫其他人員給予向導協(xié)助。

  3、作業(yè)結束后的管理

  當天作業(yè)完成后,原則上把叉車停放在指定場所。

廠內車輛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yè)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五條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第六條車輛的液壓系統(tǒng)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第七條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發(fā)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條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第十二條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第十三條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jié)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氣壓制動系統(tǒng)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二十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傳動軸萬向節(jié)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wěn),在運轉時,不發(fā)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fā)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三十四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條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tǒng)一設計、監(jiān)制。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四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fā)證。

  第四章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企業(yè)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yè)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第四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十九條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企業(yè),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jié)輕重,并根據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guī)定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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