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guī)則

時間:2021-07-06 20:06:5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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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guī)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適用本規(guī)則。

  第三條 下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ㄒ唬┮蛴喠ⅰ⒙男、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fā)生的糾紛;

  (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fā)生的糾紛;

 。ㄈ┮蚴栈、調整承包地發(fā)生的糾紛;

 。ㄋ模┮虼_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fā)生的糾紛;

 。ㄎ澹┮蚯趾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fā)生的糾紛;

 。┓、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fā)生的糾紛,不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依法設立,其日常工作由當?shù)剞r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

  第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調解,尊重事實,符合法律,遵守社會公德。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為仲裁當事人。

  第七條 家庭承包的,可以由農戶代表人參加仲裁。農戶代表人由農戶成員共同推選;不能共同推選的,按下列方式確定:

 。ㄒ唬┩恋爻邪洜I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為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

  第八條 當事人一方為五戶(人)以上的,可以推選三至五名代表人參加仲裁。

  第九條 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

  第十條 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

  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仲裁時效因申請調解、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在仲裁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當事人不能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行為持續(xù)發(fā)生的,仲裁時效從侵權行為終了時計算。

  第十二條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暾埲伺c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ㄋ模⿲儆谥俨梦瘑T會的受理范圍。

  第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材料,應當出具回執(zhí);貓(zhí)應當載明接收材料的名稱和份數(shù)、接收日期等,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