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異議申請書

時間:2022-05-23 11:00:58 申請書 我要投稿

管轄異議申請書錦集七篇

  在現(xiàn)在社會,申請書與我們的關系越來越密切,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切忌長篇大論。相信許多人會覺得申請書很難寫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管轄異議申請書7篇,歡迎大家分享。

管轄異議申請書錦集七篇

管轄異議申請書 篇1

  申請人:張三,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漢族, XX省XX縣人,現(xiàn)住北京市海淀區(qū)XX村X區(qū)X號樓。

  李四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并向申請人送達了編號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號《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特此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裁定將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李四于1998年5月開始共同生活,于1999年舉家搬遷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請人和李四離開XX省XX縣已6年有余。申請人與李四從20xx年10月入住自購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XX村X區(qū)X號樓,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xù)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jīng)常居住地”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北京市海淀區(qū)是申請人的經(jīng)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據(jù)此,李四作為原告起訴與申請人離婚,應向申請人經(jīng)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申請人的經(jīng)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區(qū),并非XX省XX縣。因此,貴院受理李四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于法無據(jù)。

  綜上所述,李四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沒有管轄權,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申請人經(jīng)常居住地的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XX省XX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三

  二零XX年七月三十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 篇2

  申請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qū)朝陽路XX財經(jīng)中心某號樓某單元某某室,電話:81971XXX,13661057XXX

  申請人因孫某某訴其離婚糾紛一案,向貴院提出管轄異議。

  申請事項

  將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孫某在19xx年上半年經(jīng)人介紹認識,19xx年12月6日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結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朝陽路xx財經(jīng)中心某號樓某單元某某室,且雙方戶口所在地均為北京市朝陽區(qū),申請人并未在海淀區(qū)居住滿一年,孫某起訴時的租賃合同顯系偽造。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备鶕(jù)上述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特此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請貴院就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

  此致

敬禮!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李偉

  年月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 篇3

  申請人:李XX,男,白族,1976年2月15日生,云南省大理XXXXX職工,住大理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XX職工宿舍402室,身份證號碼532901XXXXXXX,聯(lián)系電話138872XXXX.

  申請事項:請求確定由宜昌仲裁委員會仲裁,駁回原告的起訴。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雙方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 第八條明確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于20xx年月日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對爭議的處理方式作了約定,符合法律 規(guī)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條規(guī)定的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屬于仲裁的受案范圍,認定雙方當事人選定的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仲裁委員會對案件有管轄權。

  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規(guī)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人民法 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即排除法院的訴訟管轄。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了第八條仲裁條款作為解決雙方爭議的方式,該仲裁條款對仲裁事項及仲裁機構均作了明確具體的約定,已經(jīng)具備仲裁條款的構成要件,根據(jù)20xx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合同約定解決爭議適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條款的,發(fā)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該仲裁條款提請仲裁”,依法應當認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xié)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之規(guī)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xié)議或仲裁條款的,應該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處理,排除法院的訴訟管轄。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告知雙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雙方當事人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對爭議的處理方式作了約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之規(guī)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xié)議或仲裁條款的,應該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處理。故請求貴院依法審查雙方的仲裁條款,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附:合同復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管轄異議申請書 篇4

  申請人:安徽xxxx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xx市定遠路x號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jīng)理

  請求事項:將該案移送至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

  事實與理由:

  劉xx與申請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合勞仲案字【20xx】第522號),業(yè)經(jīng)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在答辯與舉證期間,經(jīng)申請人查證,20xx年4月底劉xx已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20xx年5月初劉xx與xxxxxx勞務有限公司之間建立勞動關系,xxxxxx勞務有限公司將劉xx派遣至申請人處工作。無論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還是作為用工單位,劉xx一直在安徽xxxx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xx)上班,申請人從未將其派遣至xx分公司工作(xx分公司辦公地為高檔寫字樓,均為業(yè)務營銷人員,也無劉xx所述工作崗位)。申請人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均為xx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因此,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應當由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請貴委予以審查,依法移送。

  此致

  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安徽xxxx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相關知識

  勞動仲裁管轄權范圍該如何界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蓖ǔG闆r下,用人單位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單位的注冊地或者是經(jīng)常營業(yè)地。這就對實踐中用人單位注冊地和營業(yè)地不一致時的情況,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因此,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應先明確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根據(jù)實際情況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使勞動爭議及時、有效地得以解決。

管轄異議申請書 篇5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申請人認為貴委對本仲裁案件沒有管轄權,請求駁回被申請人的仲裁申請。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依據(jù)雙方簽訂的《甲醇合成塔訂貨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向貴委提起仲裁申請,但《甲醇合成塔訂貨合同》第12條關于合同爭議的解決約定為“12.1凡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經(jīng)協(xié)商后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申請仲裁委員會按該委員會當時有效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仲裁。12.2仲裁地點為合同簽訂地(古縣)!睋(jù)此,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屬于“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形,之后,雙方也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貴委對本仲裁案件沒有管轄權,請求貴委駁回被申請人的仲裁申請。

  此致

  臨汾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20xx年2月20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 篇6

  xxx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馬某某訴孫某某、江某某合同糾紛一案,第二被告江某某現(xiàn)基于以下理由特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如下:

  一、《協(xié)議書》并沒有約定此糾紛由XX人民法院管轄,而只是約定了由“XX法院裁決”,實際上并不存在“X法院”。

  二、貴院所在地A并非是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及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此條規(guī)定的只允許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約定管轄,并不允許約定超出以上范圍的法院管轄,因此《協(xié)議書》管轄約定的條款應是違反《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無效條款。

  綜上所述,申請人基于以上事實與理由,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望貴院依法采納。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x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 篇7

  申請人:××××(xx)進出口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某外國公司)

  申請事項: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紅酒買賣合同爭議案中,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對此案沒有管轄權。

  現(xiàn)申請人特提出管轄權異議。

  事實及理由:

  被申請人向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所依據(jù)的是兩份所謂《合同》(合同編號分別為:xxxxxxxx和xxxxxxx)。

  但是,申請人在這兩份合同上既沒有簽名,也沒有蓋章。

  也就是說,被申請人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所依據(jù)的合同是不存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仲裁機構”的仲裁規(guī)則均規(guī)定,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jù)當事人在爭議發(fā)生之前或在爭議發(fā)生之后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受理案件。

  仲裁協(xié)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書面協(xié)議。

  本爭議中被申請人申請仲裁所依據(jù)的兩份《合同》上雖然有仲裁條款,但由于申請人并未在這兩份《合同》上簽名或蓋章,因此,載有仲裁條款的《合同》并不存在;除此之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也從未以其他書面方式單獨達成過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

  綜上,被申請人提起仲裁所依據(jù)的仲裁協(xié)議是不存在的,“仲裁機構”受理被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仲裁機構”對本爭議沒有管轄權。

  此致

  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進出口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xx

  xxxx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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